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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离婚

作者:未知时间:2017-04-19

你好,我和我老公2003年3月登记结婚,我们在上海闵行区有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子,买来的时候是50万,现在市场价100万左右,房子的首付是结婚前老公付的,产证也只有他一个人名字,婚后我们把所有贷款都还清了,现在我老公向法院起诉要求跟我离婚,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套房子的分割有什么规定,这套房子是我老公么?对于增值部分我享有什么权益?

——梅女士

梅女士你好: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闵行区的房产的系您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你们二人共同还贷部分及贷款相应的增值部分,你有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