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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暴离婚证据怎么收集案件讲述?

作者:未知时间:2017-08-31

  摘要:关于家暴离婚证据怎么收集?有些朋友一直很疑惑,经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提出另一方有实施家暴,但没有证据举证,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家暴离婚证据怎么收集?下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以案说法。

  案例:

  去年,80后女白领丽丽将老公王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起诉书中,丽丽说道“我与被告于2012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原形毕露,脾气非常暴躁。被告不仅不关系我、照顾家庭,还经常因琐事对我进行拳打脚踢。2013年底,我怀孕了,初期被告也曾经主动示好,改变自己。但是没过多久,他又恶习难改。2014年年初,因为一件小事,被告对我进行大吼大叫,继而变本加厉对我进行殴打,我多次求饶,他都置之不理。因为长期闷闷不乐,加上身体调理不好,后来我流产了。现在我们双方开始冷战分居至今,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起诉要求离婚。”

  对于丽丽要求离婚的诉求,被告王海坚决不同意,王海说自己对丽丽是有感情的,自己脾气是有些不好,但可以改正。

  法院为此主持调解,希望丽丽能给王海一次机会。对此,丽丽并不认可,认为自己长期遭受家暴,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也是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妥善处理矛盾,只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有所改善的。现王海表示愿意和好,且作出一定改正,丽丽亦应给对方和好的机会。关于丽丽坚持要求离婚,其虽陈述双方间存有矛盾并有纠纷,并以自己长期遭受家暴为由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其只有口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其离婚诉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丽丽离婚之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为感情破裂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就共有财产作出划分,经民政机关审核后就可以办理离婚,步骤简单、快捷;而诉讼离婚相对而言就比较繁琐,因为“感情破裂”这个标准很难把握,一般而言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除了符合“法定离婚”理由以外,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给予双方机会修缮夫妻感情。为此,一些执意离婚的人为了能够一次性离婚,往往以符合“法定离婚理由”为由要求离婚,其中“家暴”就成了一个经常性的理由。然而,家暴由于取证、保存证据等都存在一定难度,往往原告方只能通过自述,而“自述”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难以使法官采纳,最后只能被驳回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补充:家暴离婚证据怎么收集?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留存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施暴者经教育不悔改,而变本加厉进行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反家暴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