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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协议失效

作者:未知时间:2017-10-12

  摘要:一般情况下,签离婚协议书是夫妻离婚必经的步骤,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夫妻对离婚意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归属等事项达成协议的一种法律文书,自婚姻关系结束时生效。下文上海离婚诉讼律师为您以案说法。

  案情:

  2013年5月的一个周末,提早下班的林女士,买了丈夫郭某最爱吃的烤肉和电影碟片,盘算着到家后两人边吃边看,过一个温馨的周末。他俩结婚不到两年,一直享受着二人世界,并没有要孩子的打算。郭某的工作时间比较特殊,每天下午2点就能回家;林女士却非常忙,经常加班到很晚,很少有休息日。渐渐地,两人平日里见面的时间越来越少。难得今天林女士可以早些回家,她想给丈夫一个浪漫的小惊喜。

  林女士开心地回到家,却发现门口摆放着两双鞋,显然那双女士皮鞋不是自己的。走近卧室,隐约传来一对男女的嬉笑声。林女士愤怒地踢开门,发现丈夫和一名女子半裸着躺在自己的床上。女子见状,迅速抱起衣服跑了出去。林女士气疯了,“离婚”两个字立刻闯进她的大脑。不料还没等她张口,郭某却先说话了:“我对不起你,咱们离婚吧,家里一切都归你。”对于丈夫的背叛,林女士伤心欲绝。

  第二天上午,没等林女士从悲痛中醒来,郭某就将一纸离婚协议书递到她的眼前。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关于房产:位于×××××的房屋产权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所有;3、关于现有的股票和夫妻共同存款归女方所有;4、本协议自双方离婚证书下发之日起生效。

  林女士并不想这样草率离婚,更没有想通过离婚获得多少财产。在她看来,自己幸福的家庭是不能用金钱换取的,丈夫一时的过错,在两人十年的感情面前显得微不足道。林女士选择了包容与原谅,两人虽然暂时分居,但是她仍然期待着丈夫的回心转意。

  可是一个月后,林女士等到的却是法院递送的传票和丈夫亲笔写的诉状。诉状称: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存款等)依法分割。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丈夫的突然转变令林女士措手不及,情急之下,她拿出了离婚协议,表示同意结束与郭某的婚姻关系,要求郭某履行离婚协议,房屋、股票、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林郭二人系自愿离婚,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离婚协议系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判决二人离婚之前,离婚协议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有权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据此,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价值各自分得50%。林女士主张郭某有婚外出轨行为,由于未能举证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与普通民事诉讼契约最大的不同是: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这一人身法律关系为基础,从而约定财产归属的协议。法律在判断离婚协议效力时,不能够仅以《合同法》适用为首选,必须以人身法律关系为基础。

  本案中,林女士和郭某的离婚协议生效的第一条件是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是财产归属。如果二人没有离婚,财产根本谈不到分割给谁。所以,林郭二人的离婚协议在离婚之前是没有生效的。根据上述婚姻司法解释规定,此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协议,在离婚登记前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反悔。因此,林女士要求郭某依照离婚协议内容履行的请求,未能被法院支持。

  律师支招:

  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夫妻之间会达成各种合同、协议等书面约定。但是,首先要明白,婚内合同、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契约,在法律上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会生效。所以,必须根据自己订立协议的目的进行内容和形式上的调整。

  1、要搞清楚订立协议的目的是用于婚内财产各自独立,还是用于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使用,如果用于离婚时分割财产就要注意,此类协议必须在内容中明确约定生效的条件,避免协议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2、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涉及婚姻关系以外其他人的权益(譬如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女子等),如果协议中给第三方设定了义务,或者与第三方存在某种关联,亦有可能出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3、注意协议内容中约定是签字后生效,还是办理某项手续(譬如离婚登记或经公证等)生效,如果约定必须办理某项手续才能生效,那该协议仅是成立,在签订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