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上的小孩随父还是随母?
作者:未知时间:2017-12-19
摘要: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断,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角度出发,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下面上海离婚诉讼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夫妻离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知识拓展:
在离婚案件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恶意制造“抚养权优势”的现象,以小孩作为筹码,要挟对方。
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方式,一种为长期控制,一种为短期藏匿。长期控制主要表现为:将孩子送至自己父母身边照顾,远离对方,以期在诉讼中影响法院对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判决。短期藏匿则主要表现为:在自己起诉前或者对方起诉后忽然将小孩藏至对方不知道的地方,利用对方的焦虑、惶恐,占据财产分配的谈判优势。这样的做法不仅苦了孩子,还会在法官心中形成不适宜抚养孩子的印象。
据介绍,藏小孩成为了许多人用以争夺抚养权的手段。不过,这其实是片面理解了法院关于“维持抚养现状”的判决。实际上,蓄意控制孩子的行为并不会对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特别影响,却很有可能适得其反,这样的行为也许会在法官心目中形成“不适宜抚养孩子”的印象。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会警惕此现象,并将当事人的行为作为考量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