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 stories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非本地人能在上海离婚吗?

作者:未知时间:2018-08-16

  摘要:非本地人可以在上海离婚,离婚的方式同样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但是如果夫妻两人户籍地都不在上海,就不能协议离婚。详情,请看下文。

  一、协议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只要办理离婚的相关手续即可,该手续要在上海办理,那么需要满足男女双方至少一方的户籍在上海,否则,上海相应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材料,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若符合离婚条件的,即可领取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男女双方户籍地均不在上海,或者对离婚事项存在争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