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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未知时间:2018-08-14

  摘要:如果夫妻不能协议离婚,那只好起诉离婚。可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法院都会受理,那么哪些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怎么办?

  一、哪些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1、已经判决的,已经调解的,已经撤诉的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诉讼,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与一般案件的情况不同。一般案件遵循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就是针对同一个法律纠纷,如果没有新情况新证据等特殊因素,只能诉讼一次,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起诉之后又撤诉的,按未起诉对待,也就是可以再次起诉。但是离婚案件不行,起诉之后撤诉,也是六个月内不予受理。同样,过了六个月还可以就离婚再提起新的诉讼。不过注意这都是约束原告的,被告提起离婚之诉的话不受六个月期限的约束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法院不受理离婚案件怎么办?

  诉讼离婚不成,可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快又便捷,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办理:

  1、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