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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想生孩子,丈夫能否离婚?

作者:未知时间:2018-05-31

  摘要:生育权是公民罪基本的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那么妻子不想生孩子,丈夫能否离婚?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都作了具体规定。生育权是公民的权利,公民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放弃。那么,妻子不想生孩子,丈夫能否离婚?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后,从上述可知,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不过,在实务中,当妻子不愿意生育或是无法生育时,丈夫起诉离婚后,女方在法庭上往往会一口否认这一事实。因此,丈夫在决定以生育权纠纷起诉离婚时,应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妻子不愿意或是放弃生育意思表示的书证物证、录音等。

  综上所述,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