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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查封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未知时间:2019-09-06

  多次查封财产分割是按照顺序轮流进行由享有抵押权的人员优先受偿。查封在我们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执行手段。通常情况下都是发生在当事人有可能会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如果多次进行查封的话,它是有一个顺序要求的。下面由上海离婚案件律师为您解答相关法律知识。

  一、多次查封财产如何分割?

  多次查封财产分割是按照顺序轮流进行由享有抵押权的人员优先受偿。法院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

  对于同一财产,首先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如果没有抵押权,则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如果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照此类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除此之外,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哪些?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在现实生活当中,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包括查封冻结等等,如果要进行查封的话,可能有多个法院多次进行了查封,这时候就会涉及到一个顺序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时间的先后进行,但是特殊的状况,比如说在这个财产上享有抵押权,那么应当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