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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未知时间:2019-03-03

  农村离婚房子怎么分割?土地应该怎么分割呢?农村离婚后的财产该如何分配呢?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难点有哪些呢?小编下文为大家分享农村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欢迎阅读!

  农村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如是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如是一方财产,不参与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难点

  伴随着上述农村离婚案件中存在的原因及特点,随之产生的便是法官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困难,根据笔者在法庭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难点:

  (一)诉讼中矛盾双方情绪很难控制

  离婚案件在农村被看作一个家庭的大事,往往会引起亲朋好友甚至一个家族人员参与其中。在开庭过程中经常会看到当事人在法庭内开庭,而庭外却围满了一大堆熟人,特别是有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遵守法庭纪律,打断法庭正常庭审秩序,严重者甚至撕扯法官,在开庭审理期间殴打对方当事人。在处理这些情况时如果法官无力掌控正常的庭审程序就会伤害到法律的尊严甚至无法进行正常的庭审,可是如果法官态度过于强硬同时又没有做好旁听群众的心理疏导工作,则有可能造成对抗加剧,产生其他严重后果。一些当事人及其家属会在彩礼或者陪嫁物上斤斤计较,发现另一方的言语有失偏颇,便会大打出手,法庭之上血的教训实在太多。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一开庭便就意味着离婚,对诉讼活动极为不配合,不仅造成送达难,就是送达后,当事人要么不出庭,要么就是冲击法庭,这些错误观念使大家对国家的离婚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误解,而且给法官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阻力,有些当事人认为法官违法办案,为了消除当事人的误解,法官还要进一步作普法工作,安抚情绪,对婚姻法的一些制度进行宣讲,无形中增加了办案的工作量。

  (二)调解工作难度较大

  相对城镇居民而言,农村人口有限,对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制度缺乏认识,即使法律知识有所耳闻,也经常片面理解,这就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法官不但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纠正当事人错误观念。

  (三)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

  很多农村离婚案件在依法分割财产时,都会遇到一定的麻烦。由于农村人口基本都是靠种地来作为家庭收入的主要经济来源,所以在分割财产时,主要对经济作物的收入和修缮的民房进行处理,这给法官带来了知识和技术上的考验,很多情况下要靠估价来折抵分割财产。

  (四)结案后遗症增多

  笔者曾参与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男方不准跟女方离婚,在判决书生效后,男方为了表示不满,将女方的手镯带走。女方来到法庭后要求法官帮助其要回自己财物,这无形中增加了法官办案的内容。和其他案件类型如经济纠纷的即时履行性相比,婚姻案件往往在结案以后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法官注意,比如共同时的处理,孩子的给付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已经不是办案法官职责内的工作,但是当事人面对这些问题还是会找法官进行协调、咨询,这就需要法官有很大的工作热情去解决这些问题,以防止双方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