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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未知时间:2019-01-21

  摘要: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情形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或一方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即使去婚姻民政部门也不能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法律仅对上述两种情形禁止结婚。

  如何理解“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何理解“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们接着看: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直接规定所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们只能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该类疾病。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疾病:

  1、是指定传染病

  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2、是严重遗传性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3、是有关精神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1989 年 12 月 21 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