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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身患重症丈夫欲放弃治疗 法院: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

作者:未知时间:2019-09-16

 
 
 
 

前 言

 

妻子身患重症,丈夫称缺乏承担高昂药费的能力,试图放弃治疗。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求立即支付医疗费30万元。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武某对原告肖某应尽夫妻扶养义务,立即给付医疗费30万元。

 

法院观点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武某与肖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间感情稳定,应该履行相应义务。肖某患病期间倾尽所有,积极治疗,武某在这特殊时期应以治病救人为首要任务,无论人力还是物力上都应尽全力予以配合、支持。结合肖某现阶段的情况,可以通过服用具有极强针对性的靶向药治疗,肖某和其家人都未放弃,武某没有不积极支持治疗之理。对于武某辩称基于家庭生活和经营实际,其经济能力有限,但相对于救护肖某的生命而言,法院不予采信。况且,肖某是在已经花费近60万元的情况下,就后续治疗所需费用向武某提出给付30万元的要求。

 

对于使用靶向药的必要性、合理性,不仅有医院相关医嘱为依据,而且经过肖某治疗过程中的相关检验,其病情好转、生命延续就是最好的回答。对肖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武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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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观点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的生活单位,担负着养老育幼、供养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的职能。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曹璐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肖某身患重病,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确需家人扶养。作为丈夫,武某应依法承担扶养义务。

 

“此外,我国婚姻法还严禁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曹璐提醒,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关心,特别是夫妻之间要恩爱、相互体贴,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来源 | 人民法院网、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