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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探望权如何处理

作者:未知时间:2019-03-03

  在离婚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件事情就是财产的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当孩子抚养权判有一方以后其中还牵涉到孩子的探望权问题,那么在我国关于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处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离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权的处理:

  一、协议优先原则。

  对当事人通过协商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对其协议的内容予以审查认定,并作出判决。如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探望时间的确定方面,探望的时间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以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为一天为原则,而且应当确定在周休日或节假日比较妥当,并允许当事人协商调节;在探望方式的确定方面,应当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接送比较妥当。

  二、协议探望是提起探望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对于新婚姻法实施之前的探望权的实施,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三、行使探望权的保证。

  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在行使探望权遭到拒绝时,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法院对协助一方未尽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可对其采取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可以对其罚款、拘留。以确保当事人探望权的真正实现。

  四、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行使。

  实践中可能存在有两种情况:

  1、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2、父或母有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条规定,是对探望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得违反判决的规定的行为,也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保证。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