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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他收了租房押金又卖房,前妻也成被告,法院

作者:未知时间:2019-08-20

 

最惨的不是离婚,而是离婚后还要为前夫还债。广西玉林市陆川县一女子被前夫的朋友诉至法院,要求其与前夫共同返还一笔4.5万元的租房押金。日前,陆川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女子不用担责,由其前夫返还该笔押金。

 

“离婚后被负债”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收了租房押金又卖房

 

陆川的阿菊与阿振都是80后,两人原是一对结婚10多年的夫妻,拥有一套位于陆川县城的房屋,房产证登记在阿振名下。

 

去年7月,因感情不和,阿菊与阿振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一个月后,阿振就把房屋转让他人并在陆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转移登记。

 

离婚后,本来各自过各自的生活,可阿菊没想到因一笔4.5万元的租房押金与前夫再次扯上了关系。今年初,她收到法院的传票,自己被前夫的好友阿立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前夫共同承担返还押金的责任。

 

原来,就在两人离婚前的一个月,阿振与朋友阿立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阿振将房屋出租给阿立,月租1500元,租期20年。《租房协议》上注明,阿振已收阿立4.5万元押金,同时两人口头约定,阿振要将出租房屋的事情明确告知阿菊。

 

双方在协议上分别签字按手印后,阿立将现金4.5万元交予阿振,阿振将该房产权证复印件交给阿立收执。

 

然而,阿振在收到阿立的押金后,并没有将出租房屋及时交付给阿立,也没有退回阿立的押金。阿立多次要求阿振交房或退回押金,阿振都以种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阿立只好将阿振与阿菊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房协议》,阿振与阿菊共同担责返还租房押金4.5万元。

 

租房协议虚假无效,押金收取与其无关

 

案件开庭审理时,阿菊委托了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阿振则没到庭,但提交了答辩意见。

 

阿振辩称,他并没有将房屋出租给阿立,也没有收取其押金4.5万元,《租房协议》中注明的“已收押金4.5万元”,实际是以前所借阿立的4.5万元。他与阿立签订的《租房协议》阿菊并不知情,是其个人行为。

 

“阿振与阿立签订《租房协议》极有可能是虚假的,应当认定无效。”在阿菊一方看来,阿振与阿立是认识了10年的朋友,《租房协议》签订在离婚前一个月,确实让人生疑。

 

此外,阿菊称,对于《租房协议》她并不知情,是前夫瞒着她签订的,即使前夫收取原告租房押金也与她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前夫所收取的租房押金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

 

对于阿菊与阿振的辩解,阿立则坚持认为,签订《租房协议》时阿振、阿菊二人尚未离婚,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前妻不用担责,由前夫一人返还押金

 

双方签订有《租房协议》,阿振又将该房产权证复印件交给阿立收执,可阿振在签订协议后不久即与阿菊离婚并将出租的房屋转让他人,造成违约在先。因此,陆川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阿立与阿振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的请求。

 

既然阿振违约,那他因该《租房协议》取得的4.5万元押金应当予以返还,双方争议的焦点落在阿振的前妻要不要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阿菊主张该《租房协议》虚假无效,但由于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不过,法院经审理没有支持阿立的“阿振前妻负共同返还租房押金责任”的要求,只判阿振一人承担返还押金的责任。

 

法院的理由是,阿立未能举证阿菊在《租房协议》上签字或者阿菊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收取其的租房押金,也未能举证该租房押金用于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为避免纠纷,最好夫妻“共债共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其中,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债务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对于债权人来说,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在形成债务,特别是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签字是一个事前防范的好措施,不仅方便举证,还能避免纷争。

 

另一方面,对于夫妻来说,关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较大数额的举债、共有房产的处置等,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进行处分。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