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legal knowledge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协议离婚

土改时确权房屋共有人的继承人对共有房屋享有继承权

作者:未知时间:2019-11-04

 

审判主旨

 

房屋土改时确权归家庭成员共有,由共有人各自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其中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以个人名义领取房屋产权证书,视为其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产权证明,并未改变房屋产权的共有状态及性质。对共有房屋享有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共有人去世后,共有人各自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共有人对房屋享有的份额。 

 

 

【基本案情】

 

威海X村村民陶X明与戚X莲育有三位子女,分别为长女陶X兰、长子陶X隆、次子陶X庆。长女陶X兰与其丈夫吕X义育有六个女儿,分别为:吕惠X、吕X娜、吕忠X、吕X竹、吕X君、吕X杰。1969年10月,吕惠X与其丈夫夏X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夏X伟、次女夏X燕、三子夏X鹏。陶X明于1953年去世,戚X莲于1995年去世,吕X义于1970年3月去世,陶X兰于1996年6月去世,吕惠X于2007年4月22日病故。

 

位于威海X村的所有权证号为威环房175号的房屋于1951年2月12日经确权归原威海县神道口区戚家钦村居民陶X明、陶戚氏(戚X莲)、陶X隆、陶X庆四人所有,间数7间,占地二分八厘三毫。176号房屋系在戚X莲的主持下,以陶X庆的名义于1954年7月16日与戚志新签订了买卖契约,购买戚志新位于本村的4间房屋。1954年8月6日,该买卖契约经原威海市人民政府以“买卖契纸”形式予以确认。陶X兰在购买该房时已出嫁,而陶X隆此时在外当兵,十六岁的陶X庆在本村务农。175号房屋由戚X莲居住至1995年去世,之后由陶X庆对外出租;176号房屋由陶X庆婚后居住至拆迁。1992年11月27日,175号和176号房屋所有权人经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均登记在戚X莲名下。2007年5月29日,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戚家钦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两套房屋的回迁安置面积进行确认,陶X庆与村委签订了上述二套房屋拆迁改造安置面积确认书,作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依据。拆迁安置合同尚未签订,亦未确认最后拆迁补偿面积。上述房屋于2009年10月14日由威海阳光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吕X娜、吕X竹、吕X君、吕X杰、陶X隆、夏X伟、夏X燕、夏X鹏、夏X平以176号房屋系陶X兰夫妇、陶X隆出资购买,当时陶X庆才十六岁,无钱款购买房屋,且两套房屋于1992年登记时,均确权在戚X莲名下,陶X兰对两套房屋均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位于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和开发区戚家钦村登记所有权人为戚X莲的威环房175号、176号房屋。

 

 

 

【争议焦点】

 

 

房屋土改时,确定房屋归家庭成员共有,由共有人各自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其中一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领取房屋产权证书,此时,对共有房屋享有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共有人去世后,共有人各自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房屋的份额。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位于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和开发区戚家钦村登记所有权人为戚X莲的威环房175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吕X娜、吕X竹、吕X君、吕X杰各享有三十六分之一的份额;夏X平享有二百八十八分之五的份额,夏X伟、夏X燕、夏X鹏各享有二百八十八分之一的份额;陶X隆享有十二分之五的份额;陶X庆享有九分之四的份额;驳回吕X娜、吕X竹、吕X君、吕X杰、夏X平、夏X伟、夏X燕、夏X鹏、陶X隆要求分割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和开发区戚家钦村登记所有权人为戚X莲的威环房176号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吕X娜、吕X竹、吕X君、吕X杰、陶X隆、夏X伟、夏X燕、夏X鹏、夏X平、陶X庆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关于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位于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和开发区戚家钦村登记所有权人为戚X莲的威环房175号房屋、176号房屋的共有房产部分,在戚X莲去世后,始终未予分割,处于尚未析产、权利人共同共有状态。土改时,确权上述175号房屋归陶X明、陶戚氏(戚X莲)、陶X隆、陶X庆所有,此房产权归四人共有,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由于无证据证实戚X莲于1992年产权登记时,已经征得其他共有人或继承人同意,则视为戚X莲代表其他共有人或继承人取得175号房屋的产权凭证,不能改变房产的共有状态及共有性质。吕X娜、吕X竹、吕X君、吕X杰、陶X隆、夏X伟、夏X燕、夏X鹏、夏X平依法享有所有权和继承权,共有人去世后,其应享有的份额由各自继承人依法继承。

 

陶X庆以其名义购买上述176号房屋的行为,符合父母主持为儿子购买房屋以备结婚之需的民间习俗,且陶X庆自婚后在该房屋居住数十年,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陶X兰夫妇及陶X隆是否予以出资帮助,并不影响房屋的产权性质。虽然该房屋于1992年登记在戚X莲名下,但该登记系在戚X莲未经陶X庆同意的情况下申请的,因此不能对抗陶X庆。综上所述,吕X娜、吕X竹、吕X君、吕X杰、陶X隆、夏X伟、夏X燕、夏X鹏、夏X平无权要求分割陶X庆所有上述176号房屋的拆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