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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孩子抚养费何时起算?

作者:未知时间:2019-01-14

  摘要: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否离婚,父母双方都应当履行。那么离婚诉讼中孩子抚养费何时起算?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一、离婚诉讼中孩子抚养费起算时间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小孩的抚养费。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抚养费的起算时间(或者说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分居期间,不管谁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量是不变的,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所能分得的财产是不变的,所以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在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是没有必要的。对此有法院在判决书中就写到:“对于支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支,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经济互相独立,双方的经济收入不再共同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上是由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而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子女抚养费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一方不给付子女抚养费是与《婚姻法》中规定抚养子女系双方的法定义务相悖的。因此,子女抚养费可以从夫妻分居之日起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的功能在于以金钱的方式为子女的成长提供物质保障,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这种功能体现在预付保障作用,在夫妻未离婚之前向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抚养费与抚养费的功能不一致,因此,原告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诉请,应不予支持。但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多分割些共同财产。

  点评:

  没有法律统一的规定就会出现不同的观点,导致不同的判例,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小编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抚养小孩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否分居或者是否离婚,夫妻双方都应当履行。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经济已经独立,若不支持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明显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公平,同时打击了抚养子女的积极性。另外,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支持从分居之日起计算子女抚养费能最大化的保护子女的利益。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三、离婚时孩子已经成年他可以选择抚养权吗

  离婚时孩子已经成年,抚养权孩子可以选择。孩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了,有自己选择跟随哪一方的权利,甚至是自己生活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