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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作者:未知时间:2019-04-11

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直接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呢?

1993年的《子女抚养意见》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根据该规定,对于正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期限,我们可以得出:第一,父母原则上应当支付未成年子女至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第二,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有收入来源且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不支付或者停止支付抚养费,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不满16周岁,即使有收入来源且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不应成为父母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该问题的争议不大。

但是对于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问题,实践中有较多争议。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法律的明确界定,但是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却需要予以辩证的认识。

《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一种是客观上不能独立生活的,如因精神或身体上的疾病,导致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甚至行为能力等,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情况下不再考虑是否成年的问题;二是因为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无法通过自己劳动维持正常生活的,即使已经成年,也不存在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身体、精神残疾的情况,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然而,对于已经成年,但因为上大学、读研究生或者其他个人原因表现为没有生活能力的,如娇生惯养在家啃老没有工作的、坚持一条道“读”到黑,不自食其力的情况,客观上身体健康、行为能力健全、受到一定的或者很高的教育,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应当认定为有支付能力的父母可以支付必要的抚养费而非应当支付抚养费。所谓自助者天助之,对于有手有脚、身体康健的成年子女,父母的长期“供奉”,只能让其继续保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