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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能否强制执行?

作者:未知时间:2019-05-25

执行难,家事执行更可谓难于上青天。在当今社会,手握享有子女抚养权的胜诉判决,实际上却见不到孩子的情形时常发生,此时享有抚养权的父或母便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申请能否会被受理,受理后又如何执行?下面将从一则案例说起。

 

 

案情简介

王某与彭某的离婚纠纷经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82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二项确认:双方婚生之子王某君由彭某自行抚养,王某某由王某自行抚养。后由于彭某拒不交出王某某的抚养权,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观点

海淀法院受理后作出(2015)海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某依据(2013)一中民终字第823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彭某将王某某交付其抚养的执行申请。

后王某对该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提出异议,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2013)一中民终字第8236号民事调解书只确认了抚养权的归属,并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因此王某提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故对其异议不予支持,最终作出(2015)海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

王某不服该执行异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5)海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有明确的给付内容,给付内容明确,既包括要求支付确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财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确定的行为。(2013)一中民终字第82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二项确认:双方婚生之子王某君由彭某自行抚养,王某某由王某自行抚养,该内容既明确了抚养权的归属,也明确了王某对王某某有抚养的行为义务,同时也确定了抚养权的行使方式,因此王某的执行申请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执行。

分析

抚养权能否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笔者较为支持上述复议法院的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所谓给付内容明确,不仅包括常见的确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确定的行为。抚养权判决中既然确认抚养权归一方所有,那么由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亲自照料,自行行使抚养子女的权利应是抚养权的应有之义,因此抚养权判决具有具体的、明确的执行内容,应允许其进入执行程序,否则法院判决书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这也为子女抚养权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子女抚养权的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得对子女进行人身限制而移交给申请执行人,而应对负有交付子女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具体的,法院可以采取说服教育、罚款、拘留等多种强制措施,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对于参与藏匿争抢子女的一方亲属也应依法进行拘束和制裁。此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可以寻求社会基层组织、学校等多种力量的协助,以适应家事执行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