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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要回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作者:崔萍律师时间:2020-04-16

【案情介绍】

       张某与缪某系夫妻,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结婚,夫妻双方均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可观,十余年来家庭幸福和睦,但幸福的生活突然在2013年戛然而止。因为这一年缪某陪同朋友去长沙时结识了李某,后李某和缪某确定男女关系,虽然李某知道缪某已婚有家庭,但李某表示不在乎并称自己与缪某不在一个城市居住,不会影响缪某的家庭生活。后为了满足李某的要求,缪某不断地向其汇款转账并为其购房购车,前前后后缪某瞒着妻子共赠与李某人民币689万余元

       2018年3月缪某突发疾病,张某在为其支付医疗费时竟发现余额不足,心觉蹊跷便调取了银行流水,这才发现缪某向李某频繁转账且留言暧昧。张某查看缪某手机时,发现缪某已经出轨李某长达五年之久并为李某购买了住房和汽车等诸多商品。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崔萍律师将缪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缪某向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诉请李某将受赠的财产返回给张某。

 

【法律分析】

      本案原告张某的代理人崔萍律师给出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缪某赠与给李某的财产系缪某与张某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缪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该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李某明知缪某已婚,其赠与自己的财产很可能是缪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推断出李某受赠财产时不是善意的,且李某受赠财产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而这两点都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故原告张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财产。

      其次,就赠与的性质而言,缪某为维持与李某之间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缪某和李某均有过错,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缪某对李某赠与行为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与崔萍律师的预判完全一致,原告张某的要求得到了充分支持。判决如下:

     1、被告缪某赠与被告李某人民币689万余元的行为无效;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人民币689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