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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这八种约定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签字

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9

现实生活中,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真正到法院离婚的还不到5%,绝大部分都是通过签订协议而离婚。为什么呢?快啊!不浪费时间。而且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内容没有严格限制。只要两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办理。

但是,张哥在很多协议离婚后的官司中,看到了许多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条款,这类约定条款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都有哪些约定条款无效呢?我们来看一下。

一、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条款无效。

有夫妻为分配房以假离婚,好心的女人信以为真,但男方早上离婚,下午就和相好的结婚,妻子再说是假离婚,可谁信呢,只好自认倒霉。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离婚协议中禁止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条款无效。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离婚协议中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的条款无效。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四、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条款无效。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的条款无效。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六、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次性支付子女抚(育)养费的协议条款无效。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时要求离婚后的父或母一方支付超出约定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是没有含糊的。

七、离婚协议中约定处分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的协议条款无效。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八、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承担的协议条款无效。

应当是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如果是上述约定,就是夫妻在恶意逃债。第三人(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候,还是要夫妻共同承担。

以上八种协议条款都是无效的。提请大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避免此类条款的发生。如果你签了,后悔就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