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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七答帮你快速了解涉外离婚那些事

作者:刘丽时间:2020-04-14

涉外婚姻是一件浪漫的事情,但进入围城之后的柴米油盐有可能也会使得跨越地域、语言、文化等重重障碍的涉外婚姻产生各种危机,最终导致双方选择离婚。涉外离婚可以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

 

Q1

 

涉外婚姻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若男女双方能够选择好聚好散,对于离婚所涉事项没有什么争议,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是最为便捷且节约成本的。双方可以选择在境外登记离婚,也可以在我国境内登记离婚。若是选择到境外登记离婚,则按当地的法律规定办理即可,若选择在我国境内办理离婚登记,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就离婚登记机关和离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有专门的规定。

 

1.离婚登记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离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本人的结婚证;

c.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

a.有效通行证、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华侨、外国人);

b.本人的结婚证;

c.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双方所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Q2

 

涉外离婚诉讼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

 

1.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因此,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该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离婚案件就有管辖权。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原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境外法院

 

若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在境外诉讼离婚,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据其当地的法律决定。

 

Q3

 

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1.境外一方不必亲自参加诉讼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离婚案件,离婚的双方都应亲自参加法院庭审。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处在境外的一方若要参加庭审,可能存在各种困难。实际上,若涉外离婚诉讼由我国境内法院受理,在境外的一方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必须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即可。

 

2.只能委托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律师

 

在境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的律师。

 

3.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若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境外的当事人提交的的授权委托书和意见书,应当经其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但如果境外的一方当事人在境内的,则可以直接在办案法官面前出示其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明即可,有些法院也就不需要当事人再去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了,但是有些法院会仍然需要。 

 

Q4

 

与境外一方失联了,怎么离婚?

 

1.境内的一方可在国内起诉离婚

 

有一些涉外婚姻的男女双方可能是因为一时冲动,在相互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结了婚,结果因为性格不合在婚后没多久就分居断联。若境内的一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但无法找到境外的一方,则应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2.境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在境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

 

 

Q5

 

在外国离婚后回国再婚是否构成重婚?

 

有的涉外婚姻的双方选择在境外向法院申请离婚。不少人有这样的疑问:在境外拿到离婚判决后的境内的一方若在境内再婚,是否构成重婚呢?境外离婚判决是依据当地的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境内的一方再婚的,不构成重婚。但是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Q6

 

涉外离婚的财产如何分割?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原则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涉外婚姻双方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那财产如何分割,按照其双方的协议来进行。若涉外婚姻双方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则由法院在查明双方财产的情况下进行分割。

 

1.境内财产的分割

 

对于境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查明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此类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通常考虑双方当事人分居在境内外的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理上,一般归并给在所在国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2.境外财产的分割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境内法院不能分割境外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对于境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无法审查的问题,容易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公正。在境内的当事人确实难以了解并提供在境外配偶的财产情况,即使申请法院调查,法院直接到国外去调查取证也存在比较大的障碍。所以对一些在境外的财产主要是证实问题,如果无法查证或证实,法院是不予处理。那么,对于双方在境外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当事人最好向境外的法院另案起诉,请求分割。

 

Q7

 

涉外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1.由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根据我国相关立法及审判实践,有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法院通常会结合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学习,以及执行的实际可能性等因素来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往往未成年子女一般由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抚养,如果未成年子女在境外生活,一般由在境外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如果在境内生活,则通常由在境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2.子女原则上不由有重大过错的一方抚养

 

如果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法院通常不会作出由其抚养子女的判决。

 

3.征求年满十周岁的子女的意见

 

如果子女已年满十周岁,法院通常会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而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若孩子在境外生活不会亲自到法庭发表意见,通常也需要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抚养意见书及其翻译件。如果孩子为中国国籍,可以直接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抚养意见的公证手续。如果孩子为外籍,则需要办理抚养意见的认证。法官通常会将该意见书作为证据而确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孩子在意见书中表明愿意继续随境外一方生活,除非境外一方不适合抚养孩子,法院通常会作出按照孩子意愿决定由境外一方当事人抚养的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