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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吗?

作者:未知时间:2020-11-13

其舅舅吴某生前留有一套房产

他能不能继承?

 

原来,周先生的舅舅吴某终生未婚无嗣,虽有一个姐姐(即周先生的母亲)和哥哥,但都先于吴某去世,且哥哥也无后人,只有姐姐留下四男两女,即周先生他们兄弟姐妹六人。

 

事情的最终走向会是如何?

一起来看案例分析

 

一段孝老爱亲的美谈

 

法庭调查了解到:吴某一生未婚,一直鳏独一人。2012年因为拆迁安置得到一套商品房。2015年6月,吴某开始生活逐渐不能自理,村里曾征求过他的意见,他表示不愿意享受“五保”政策,而愿意由其中一个外甥周某扶养,医疗费由周某负担,去世后将自己拆迁安置得到的商品房赠于周某。只是这份遗赠,仅仅是口头上的,并没有留下书面协议。

 

在平日里,周某对舅舅吴某的生活起居关爱有加。在舅舅患病期间,周某更是细心照顾,四处奔波为老人看病,花费颇多,但从无怨言,称得上尽力尽责。村委会和邻居提起周某来都是赞不绝口。

 

2017年1月,吴某去世。其遗留的房屋至今未得到任何处理,关于该房屋的权利在长达三年半的时间里一直悬置。房屋的打理、物业费的交纳等,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村委会认为,对于吴某遗留房产,理应尊重其本人意愿,且周某尽心抚养,付出有目共睹,该房产应归周某所有,村委会不主张权利。

 

法庭认为,根据《继承法》,周某负责了舅舅吴某的生养死葬。鉴于吴某未享受村里的“五保”待遇,村里亦不主张对吴某遗产的权利。根据以上实际,并尊重吴某生前意愿,周某可以得到舅舅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一段兄友弟恭的佳话

 

这时,周某主动提出,在舅舅吴某生前,其余5个兄弟姐妹也给予了不少关照。所以,他不能独享舅舅的遗产。

 

但5个兄弟姐妹均认为照顾舅舅都是亲情所至,理所当然,不应该要求什么回报。同时均认可在舅舅生病期间,是周某付出最多,加之有口头的遗赠扶养协议,舅舅房产应该留给周某。

 

但周某坚持认为,同样是舅甥关系,都对舅舅的养老送终付出了精力财力,如果自已一人受赠,对其他人则有失公平。而且,自己经商办企业,家庭情况较好,照顾一下兄弟姐妹,也是理所当然。一直以来,兄弟姐妹感情都非常好,如果能平均分配舅舅遗产,更有利于兄弟姐妹关系的和睦融洽。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兄弟姐妹六人商定:

 

一、舅舅吴某的房产归周某所有,过户费由周某负担。

 

二、扣除周某为舅舅支出的医疗费,并预留一定的祭奠费用后,根据市值估算该房产大约还有54万的剩余价值。在过户以后,周某向其余5人每人支付9万元。

 

法庭据此最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至此,一个权利一直空悬的问题,终于完美落地解决。兄弟姐妹六人也就此共同书写了一段孝老爱亲、兄友弟恭的美丽故事! 

 

法官说法

 

《民法典》的与时俱进

 

01 现有《继承法》的困境

 

如果舅舅生前不需要周某照顾,那么去世后周某还能不能继承其遗产呢?

 

根据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不行!

 

首先,舅舅没留下遗嘱,不能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其次,作为外甥,其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再次,如果其母亲晚于舅舅去世,其母亲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母亲去世后,可以再由其继承。但这种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周某对其母亲遗产的继承。但由于母亲先于舅舅去世,所以不符合上述继承链条。

 

最后,其也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了被继承人早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具有代位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虽然吴某在去世前已经拿到安置商品房,但由于吴某生前户口性质是村民,根据目前的继承法,无人继承的财产要归村集体组织所有。

 

02《民法典》来了,说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就是说:《民法典》在明年1月1日施行后,依据这条规定,作为外甥的周某在自己母亲先于舅舅去世的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舅舅的遗产了

 

其实,本案的调解也契合《民法典》作出这样调整的精神内涵。《民法典》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调整呢?

 

我们应该看到,持续近40年的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计生政策,以及改革开放后多元化的婚育观念,造成财产无法定继承人的可能性增大。这正是《民法典》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将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女)也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的现实原因,体现了《民法典》尊重现实、适应现实的与时俱进精神。

 

同时,《民法典》这一规定也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上鼓励弘扬了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我国传统文化对于理想社会的勾勒,折射出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孝悌忠信的精神构造。《民法典》的调整正体现了这一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