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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龙凤胎”子女抚养起纠纷,法院这样判!

作者:未知时间:2020-02-27


在子女抚养权案件中,

“龙凤胎”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时,

是由双方各抚养一个,

还是均由一方抚养?

 

近日,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审执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法院判决:非婚生“龙凤胎”由原告孙某某(女)抚养。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原告孙某某在读初三期间认识了被告王某某,后双方在到大理技师学院读书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

 

读书一年半后,原告与被告一同到丽江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同居在一起。2018年5月,原告怀孕后,双方家庭为原、被告举办了婚礼。2019年2月24日,原告产下一对“龙凤胎”。

 

2019年4月6日,被告与原告父亲产生纠纷,引起原告的不满,导致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原告遂将两个孩子带回了娘家。第二天,被告父亲与被告一起到原告娘家,双方为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被告方将两个孩子抱走。

 

2019年5月22日被告邀约了三人到原告娘家,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父亲报警,派出所到现场后制止了争执,之后,被告等人离开了原告娘家。

 

原、被告双方因“龙凤胎”非婚生女子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孙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虽原告主张非婚生女由其抚育,但考虑到非婚生子、非婚生女系“龙凤胎”,且正在哺乳期内,被告不愿意只抚养一个非婚子的实际,为了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两非婚生子女以随正值哺乳期的原告孙某某抚养为宜,待非婚生子女满两周岁后,原告或被告确需抚养一子女时可另行主张。

 

关于非婚生子的抚育费问题,考虑到原、被告在非婚生子女满二岁后,可另行主张子女抚育,故抚养期限暂定为非婚生子女交由原告抚育时起至满两周岁这段时间。

 

同时,抚养费的数额法院结合当地实际,参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和子女正值哺乳期的实际,酌情确定为每月1000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非婚生子女满两周岁。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最终“龙凤胎”重新回到母亲孙某某的怀抱。

 

 
 
 

法官说法

 
 
 
 

 

确定子女抚养权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正式确定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1990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2007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两大基本原则。

 

法院在抚养权人的确定等方面应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他们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及情感等各种主观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

 

本案较好地兼顾了法理与情理,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考虑到两个孩子都未满两周岁,且“龙凤胎”子女的成长具有特殊性,他们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判决时兼顾了“龙凤胎”子女成长中生理、心理等方面的需要。

 

 

来源: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