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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未知时间:2020-04-28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审判实践中对于无劳动能力但有经济收入、生活并不困难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费给付的数额以及能否要求增加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赡养费,尚无统一认识,故有必要进行探讨。

 
1.赡养费给付的对象
 

  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生活困难或父母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实践中没有争议;对于父母无劳动能力但有经济收入生活并不困难的,能否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却有异议:一种观点认为,父母生活并不困难,其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没有必要,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父母无劳动能力,即使有经济收入生活不困难,也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其法定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只要父母无劳动能力,即使有经济收入生活不困难,作为子女也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此时父母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2.赡养费给付的数额
 

  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未对赡养费给付的数额作出规定,目前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实践中对赡养费数额的确定,做法不一,有的是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确定赡养费数额;有的是按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确定赡养费数额;也有的是由承办法官根据具体生活需要确定赡养费数额。笔者认为,按照父母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确定赡养费数额,既能有效保障父母的生活需要,也便于实际操作。而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由于需要子女赡养的父母大都年老体衰,如果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没有稳定的生活条件,生活始终处于窘迫状况,不利老年人健康长寿、颐养天年。由法官根据具体生活需要确定赡养费数额,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主观随意性大,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在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赡养费给付的数额按照父母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确定,较为适宜。在判决确定赡养费给付的具体数额时,对于生活困难或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可在父母的收入、政府发放的低保费等基础上,按照父母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判决子女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对于父母无劳动能力但生活并不困难的,也可按照父母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一定比例,判决子女支付适当的赡养费。

 
3.能否要求增加赡养费
 

  我国婚姻法未规定父母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子女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赡养费。对此,有观点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增加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赡养费,故对父母的此项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目的就是保障父母能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安度晚年。在判决原定数额的赡养费不能满足父母的实际需要时,则势必影响父母的正常生活,不利于父母安度晚年,同时也与社会大众一般观念不相符。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增加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赡养费,但是根据法律精神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增加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赡养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判决子女增加给付必要的赡养费。 (作者单位: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