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再次起诉离婚,看民法典怎么判?
作者:未知时间:2021-04-08
一个游手好闲的丈夫
一段难以维系的婚姻
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
这次能离婚吗?
基本案情
悠悠与小海于2016年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婚前小海对悠悠百般呵护、表现勤快,悠悠觉得找到了真爱,双方遂于2017年9月29日登记结婚。
但结婚没多久,双方就发生了矛盾。悠悠觉得小海不仅不主动承担家庭责任,还在外负债累累。双方因此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悠悠无法忍受,曾于2019年9月2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悠悠其后也曾想与小海重修于好,但无奈小海的行为没有改观,双方感情也没有好转,后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超过一年。
一年后,悠悠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悠悠与小海离婚。
双方均无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虽然双方结婚行为发生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的,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其次,悠悠和小海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以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准予悠悠与小海离婚。
律师说法
01 《婚姻法》VS《民法典》 关于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不同规定
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五项: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比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婚姻法》规定的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2 民法典的规定与适用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前述五项法定事由,也没有证据明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本着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减少冲动离婚的原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
现实生活中,也有当事人会在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民法典增加了分居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许的规定。
那么,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曾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再次起诉是否适用民法典呢?这里涉及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事实),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调整效力。那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法典是否有溯及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给予了明确的回应。
本案中,双方曾于民法典施行前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婚姻状态、分居状态等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