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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一年后丈夫反悔要求孩子的全部抚养权,他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未知时间:2021-10-12

近日,陈某来到萧山区宁围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窗口咨询,离婚后能否变更协议约定的孩抚养权?前夫的起诉符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己要如何应诉?

事情是这样的,陈某与来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生育一子小来,现年11岁。双方于2020年3月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来每年的双月随陈某(母亲)生活,单月随来某(父亲)生活。2021年3月,来某因不服离婚协议的约定:将陈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小来的抚养权,并要求陈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但陈某也想变更小来的抚养权,由自己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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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是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的,申请变更一方可另行起诉,来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陈某应如何应诉,应根据陈某自身的条件以及是否愿意抚养孩子来具体处理。经律师了解,陈某抚养孩子的意愿也比较强烈,同时认为来某不能很好地照顾小来,平时都是由陈某负责孩子接送和日常生活学习的。根据陈某自身的意愿和条件,律师建议陈某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要求由自己来抚养小来同时可要求来某承担小来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小来日常生活开支和社会消费水平来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8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孩子意见,法院会向孩子征求意见后结合双方综合条件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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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由一方进行抚养。在抚养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情况影响孩子的成长,本着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原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变更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5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5条之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同时起诉一方需要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例如: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要求变更一方应提供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相关的证明材料。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一方有虐待行为,发现及时最好的方式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鉴定,其次可以请求对方的邻居、朋友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存在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征求子女意见后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另一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