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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上海结婚,美国离婚,厦门分财产,适用哪国法律?

作者:未知时间:2021-04-27


      陈先生和赵女士在上海结婚、在美国离婚、在厦门分财产,这样的夫妻打离婚官司,应该适用哪国法律?
    近日,某法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官司。打官司的双方是一对30 年前登记结婚的中国夫妻,夫妻二人一起移民到美国后,却在美国离婚了。如今,他们为了处理国内的四套房产,在厦门打起官司。男方要求适用中国的法律,女方则主张适用美国的法律。陈先生和赵女士已经年过五旬,他们二人都是美国公民,都住在美国。不过,他们原本都是中国人,2000 年,二人在上海登记结婚。结婚后,赵女士先移民美国,2017 年6 月,陈先生也移民到美国。不料夫妻团聚仅半年时间,就在美国地方法院办理离婚,并取得了美国的离婚判决书。两人并无子女。陈先生说,从2001 年到2017 年,双方在国内购置了四套房产,其中两套在厦门,登记在前妻名下,另外两套在上海,登记在陈先生名下。陈先生认为,现在二人离婚了,这四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做出分割。为此,他向法院提交了当初的结婚证、美国地方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还有房产证等。不过,赵女士却反驳说,美国的离婚判决书不能作为双方离婚的证据。她解释说,双方还是形式上的夫妻,陈先生只提供了美国离婚判决文书,美国法院和他都未请求中国的法院承认这份判决文书。这份文书在中国还不具法律效力。
     【争议焦点】
     焦点1 :美国离婚判决书在中国有效吗?
     焦点2 :分割夫妻财产适用哪国法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男女双方都是美国公民,经由所在国家的诉讼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现在起诉要求对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进行分割,应当予以受理。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的标的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中国法律审理本案。在本案中,如果要按照境外的判决书执行财产分割和子女问题,那么境外的判决文书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才能在中国大陆作为生效法律文书使用,并且要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法庭的确认。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拒绝向中院申请承认,所以只能承认两个外国人在外国办理离婚这一客观事实,而不承认他们离婚判决书里的具体内容,如财产分割、子女分配,在此基础上来解决他们的房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适用中国法律分割不动产。延伸解读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采用法院地法原则。不论是离婚的条件,还是离婚的程序,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具体来说,凡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适用我国的法律,即在实体法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关于程序。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有的国家不承认经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效力。为了确保离婚的有效性,我国对涉外离婚一律采用诉讼离婚的程序解决。第二,关于管辖。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此案。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那么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第三,关于代理。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在国内居住,不能亲自到我国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离与不离以及子女抚养归属和财产分割的书面意见。外国人一方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应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第四,关于法律适用。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上,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处理。(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