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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

作者:未知时间:2021-07-08

引言: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冲突最严重的不是财产分割,而是子女抚养权问题,那么《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不仅关系到离婚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直接涉及子女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因此,法院在判令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必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处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一、子女抚养权确认的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如果父亲没有要求,就应当由母亲抚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如母亲因职业的原因不能哺乳,母亲出走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哺乳婴儿,必须由父亲抚养的;

(4)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未满八周岁的子女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子女既可以随父亲生活,也可以随母亲生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还可以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法院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指导下,判令确定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八周岁但未成年的子女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事物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因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子女真实表达自己意愿时,这种意愿作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重要考量因素予以采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能够感知父母与自己情感上的亲疏远近,对于父母的脾气性格、道德品质、经济状况已经有一定的感受;对于父母离婚后自己与谁生活能够得到更多的关爱、获得相对稳定的生活与教育环境,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并能表达出自己的想法。但是,由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识别能力毕竟有限,对他们的意见应当是尊重,而不是绝对采纳。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子女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裁判。

4、两个未成年子女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二孩家庭越来越多。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二、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规则抚养权确认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离婚后,具有下列情形的,父母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