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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中子女意见的采纳

作者:未知时间:2021-09-17

案例

 

李丽、王鹏两人婚后生育一子王小宝。然而没过多久,李丽、王鹏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约定儿子王小宝由双方共同抚养。后来,李丽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独抚养王小宝。因王小宝年满10周岁,法院征询王小宝的意见,王小宝也表示,不愿随父亲王鹏生活,要求随母亲李丽生活。一审法院遂判决支持李丽的诉讼请求,王小宝由母亲李丽单独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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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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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仅仅是法院裁判,在公证机构办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公证时,对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公证人员也需要对子女进行讯问,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能够感知父亲、母亲与自己情感上的亲疏远近,在父母离婚后,自己与谁一同生活能够得到更多的关爱、获得相对稳定的生活与教育环境,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并能表达出自己的想法。故,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自己由谁抚养具有发言权,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征求并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听取子女意见时,公证机构会单独对子女做笔录的方式进行询问。

针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父母应考虑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考虑子女发展的需要,以子女利益为首要判断因素,为子女提供一个充满关爱、鼓励、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其智力增长、道德塑成和社会适应能力增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