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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实施家暴证据的认定

作者:未知时间:2022-04-07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份胡某与陈某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5年陈某被单位辞退后性格愈发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对胡某大打出手,并且每次打完胡某后都会将其赶出家门。2017年春节期间,陈某在醉酒后因不满胡某未及时收拾家务,便将餐刀向胡某身上丢掷,陈某的行为使胡某彻底心灰意冷,当晚就带着女儿回到了自己的父母家,随后胡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立即赶往了胡某的父母家进行蹲守,一见到胡某就用钝器砸伤了其头部,胡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律师解析

 

无数案例表明,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当事人在首次被施暴后往往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甚至会被施暴者的事后追悔及补偿行为所感动,进而纵容其下一次的施暴。可见,容忍是一把双刃剑,当事人对家庭暴力的妥协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收集和留存证据,用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因为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也应准予离婚。然而,如果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以致于不能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的,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往往会站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可分为以下几种:1、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及时向居(村)委会、政府机关、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日后进行诉讼时,当事人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检介绍信。2、保留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在家庭暴力中受伤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去医院就诊,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当事人还可自行到鉴定中心或委托妇联办理伤情鉴定工作。3、保留家暴时原始的视听资料及家暴后写下的悔过书。有条件的,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如果有目击证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注意保留家暴后施暴者写下的悔过书。

 

第一种途径收集到的证据,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对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最为有力。当事人如果只提交病历或伤痕照片,若无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为伤情就是配偶暴力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