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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约定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作者:未知时间:2022-09-09

离婚后孩子由母亲抚养

经父亲的同意

孩子改随母姓

但父亲并没有按时给付抚养费

父亲能否以孩子改回原姓名

作为支付和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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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周小明。因双方感情不合,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子周小明由其母亲李某某抚养,周某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整,直至18周岁;男方随时看孩子,孩子的姓氏上学前男方同意更改。李某某与周某离婚后,婚生子周小明跟随其母亲生活期间,经周某同意,孩子的姓名更改为李明。后来周某没有按约定每年向孩子李明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形成诉讼。

原告李明向法院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婚生子原告李明(曾用名周小明)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某负担。

周某坚持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如把孩子的姓名和户口改过来,同意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婚生子原告李明(曾用名周小明)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李明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不同意将孩子姓名和户口改为周小明。上述争议经多次调解无果。

裁判要旨

由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难以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相适应,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等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起诉非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整。另外,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非直接抚养的一方不能因孩子姓氏的更改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明(曾用名周小明)自2017年X月X日起至2021年XX月XX日止的抚养费15000元;

二、被告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从2022年度起按照山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5%支付给原告李明(曾用名周小明)抚养费至原告李明(曾用名周小明)年满18周岁为止,按年度支付,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驳回原告李明(曾用名周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1.本案中,被告周某未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既违反离婚协议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现双方就婚生子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协商不成,法院依法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予以判决。

2.如离婚时孩子年龄尚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或因孩子医疗、上学等需要支出较高费用,之前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很难满足现阶段生活需要,故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增加抚养费数额。法院应根据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实际需要及父母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予以适当调整。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来源:金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