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有过错,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判定?
作者:未知时间:2022-11-22
夫妻离异
代表着一段情感的结束
但对孩子的爱与责任
不能丢失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
如何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呢?
离婚前抢走并藏匿孩子
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
小晓和丈夫阿隆育有儿子小晨,一家三口原本幸福美满。可是当小晓升职当了财务主管后,经常加班、应酬至深夜才回家,两人之间的矛盾和争吵便越来越多。争吵日渐升级,两人动手扭打了起来,小晓受伤并报警称遭到了丈夫的殴打,阿隆在众人前写下保证书表明之后不会再动手打妻子。
后来,两人再一次发生激烈争吵。这一次,阿隆悄悄跑到自家车内,点燃煤炭准备自杀。小晓及时发现,报警救回了阿隆。随后小晓带着儿子离开家,同阿隆开始了分居生活。
2020年,小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儿子跟随自己生活。鉴于阿隆在上海有固定住房,且儿子小晨从小在这里居住生活,结合小晓和阿隆现有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晨跟随父亲生活。小晓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时,小晓提供了一份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笔录显示在两人发生冲突时,阿隆存在暴力行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现在小晓为了方便照顾儿子,已在小晨就读学校附近租了房屋,并请小晓的母亲协助其照顾。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晓有固定收入,且其收入能够支持其租住房屋为儿子提供稳定住所;而阿隆对小晓实施了家暴,受到过行政处罚,在处理家庭矛盾时行为偏激,未具备成熟心智;儿子小晨从小跟随两人共同生活,二人分居后也一直由小晓抚养。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小晨跟随母亲小晓共同生活。
拖欠抚养费和医疗费
小秋和大伟的儿子出生后,两人常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在儿子还不满1周岁时,大伟离开家,与小秋开始了分居生活。2015年小秋至法院起诉离婚,但大伟不同意,并表示愿意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驳回小秋诉请,判决大伟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自两人分居开始至2016年1月的抚养费4万元以及7000余元医疗费。然而判决后,两人关系并没有改善。在分居四年后,小秋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儿子跟自己生活,大伟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儿子18周岁,并支付儿子医疗费3900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儿子与小秋共同生活,大伟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至儿子18周岁。小秋和大伟均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小秋称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大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和医药费,请求法院判令大伟按照每月2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而大伟则表示,自己创业失败,无法一次性支付后续抚养费。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大伟尚未支付2016年已生效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和医疗费。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孩子年纪尚幼,综合小秋和大伟现状,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为宜。大伟虽然暂无业,但具有硕士学历,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有能力找到和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具备每月支付2200元抚养费的能力。鉴于大伟一直拖欠抚养费和医疗费,且儿子患先天性疾病,如大伟不按时支付抚养费极有可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大伟按每月2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儿子18周岁的抚养费。
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的纠纷,应考虑将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益、情感利益、安全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践中,由于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有别、未成年人需求迥异等因素,如何在情、理、法之间仔细拿捏、精准权衡,作出最优化的裁决,存在诸多难点。
关于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往往会从多个因素进行考量。比如维持未成年人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但现实中常会出现父母双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造成“孩子随己方生活的既成事实”情形。
案例一中,父亲的行为在道德层面违背人伦常理,在法律层面则构成违法。对于这类拒不履行抚养权判决,通过非法手段抢夺、隐藏未成年人,又在后续诉讼中以共同生活的既成事实作为主张或抗辩理由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性质,对其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相应制裁,并对其主张或者抗辩不予支持。
再如实施过家暴的一方不宜直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家暴无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是直接还是间接伤害,都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应本着对家暴零容忍和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原则,在确定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时,将一方实施家暴的情形作为负面因素予以考量。
案例二中,父亲对母亲的家暴以及处理家事的过激行为,成为法院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关于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医疗费并不包括突发、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对这类医疗费确有发生,可另行主张。而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
案例三中,父亲以无业为由长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实属不该。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判决父母一方提前支付子女至成年时的全部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健康权及以此为基础的其他合法权利的一种底线保护。
文章来源: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