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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准备离婚期间低价转让车辆,法院怎么判?

作者:未知时间:2023-09-19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势必会产生零零碎碎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面对一段即将分崩离析的婚姻时,

有些人还在想着能否挽回。

可有些人已经在算计着如何
“安全”的转移婚内财产了。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紫阳县高桥镇贾英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甄美丽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10月,贾英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紫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证据不足,紫阳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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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贾英俊再次向紫阳法院起诉要求与甄美丽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1月,贾英俊以183800元购买了红旗牌小轿车一辆,但在2022年9月,贾英俊以10000元的价格将车转让并过户给案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英俊还购买了摩托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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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

贾英俊在未出现重大变故的情况下,低价变卖共同所有的车辆,不符合常理。贾英俊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刚买的车辆以不合理的低价卖给案外人(与贾英俊系亲戚关系)。贾英俊与他人共同串通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转移财产的目的,因此应将小汽车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中,贾英俊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双方购买的两辆车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贾英俊在第二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未经甄美丽同意,擅自将红旗牌小轿车低价转让给案外人,且贾英俊对车辆转让行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贾英俊存在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结合两台车辆的现状,以及红旗牌小轿车的购买时间、购买价格、出售时间等因素,2023年6月,紫阳法院判决准予贾英俊与甄美丽离婚,贾英俊向甄美丽支付两台车辆的折价补偿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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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爱的港湾,一旦家庭中出现信任危机,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家庭的温馨不再,有时候夫妻一方或双方就开始为自己谋取后路,家庭逐渐变成争夺子女、财产的“战场”。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但部分人仍存在思想误区认为自己挣的钱就应该归自己,抹杀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更甚在婚姻亮起红灯时想方设法转移财产,以期“私吞”更多财产。对于转移、隐匿夫妻财产的行为,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转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紫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