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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分家以后擅改老宅重新确权不予支持

作者:未知时间:2023-01-19

案情简介

刘某与李某婚后共育有4个儿子,2000年1月,刘某与4个儿子共同签订分家单。依据分家单记载,4个儿子分别取得相应宅院及房屋,原三儿子的房屋分给了大儿子,父母居住的老宅15号院分给了三儿子,并与三儿子共同生活。

  此后,除三儿子搬出老宅至外村居住外,其他儿子一直在所分得院落居住至今。2007年刘某去世后,李某由4个儿子轮流赡养。

  2009年,小儿子出资将老宅15号院内旧房拆除,翻建成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对此,三儿子表示弟弟建房行为并未经过自己同意。小儿子却称,尽管未经三哥同意,但其行为系母亲李某授意,该房屋也是为母亲所建。因各方僵持不下,李某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5号院内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归自己所有。

  庭审期间,小儿子表示15号院是老宅,签分家单时只有父亲、三儿子和自己在场,其他人都不在场,母亲也没在分家单上签字,分家单无效,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房屋应归李某所有。对此,大儿子、二儿子和三儿子则辩称,分家单合法有效,各方均按分家单履行生活多年,不同意李某的诉求。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与4个儿子共同签订的分家单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各方均按照分家单的意思表示相安无事地居住使用多年,该分家单应属合法有效。李某虽未在分家单上签字,但分家后其与4个儿子共同居住本村多年并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分家的事实。小儿子未经其三哥同意,以其母亲的名义擅自将15号院内旧房拆除后翻建成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李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房山法院副院长佟淑表示,分家单的内容不仅涉及对家庭成员内部财产、债务的分配,还涉及老人赡养等问题,是日后认定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界限和内容,甚至老人遗产范围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分家单效力认定等问题一直是法院审理此类民事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案例评析

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庭长陈增称,分家单的效力与签字形式不无关系,但不能一刀切地以主要家庭成员事后否认和分家单上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签字欠缺为由主张分家单无效。一般而言,分家单形成时间均已比较久远,除主要家庭成员外,还会邀请村里或乡里有威望的人士作为见证人在场并在分家单上签字。而父母其中一方的签字不完备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如有见证人的证言证明,或各方均已按分家单所安排内容实际履行多年未提出异议,则能够高度证明且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在分家单签订时要尽可能保障家庭成员均有效参与,使作出的分家单形式完备、内容明确,并辅之以相应录音录像记载留存,这样才能为日后纠纷的减少和化解提供更加有力依据。

来源:法治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