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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前分家单没有签字,如何认定其真伪?

作者:未知时间:2023-05-11

编者说:
穆家二老育有三子,穆甲、穆乙、穆丙。1968年穆家对老宅进行了分配,《分家单》中写明穆丙年幼分得一半房产,另一半由穆甲与穆乙所有。而后穆甲将他的份额作价560元卖给穆乙。该份《分家单》未有穆家二老及三子签名或摁手印,但订立时有村委会干部作中间人。后穆丙一人占有了整座老宅,穆乙将其诉至法院。该《分家单》真伪如何认定?穆乙能否依该《分家单》取回他享有的份额?

 

01
 
案情

 

穆家有三个儿子,分别为穆甲(老大)、穆乙(老二)和穆丙(老三)。穆家有一处老宅,建于1958年,1968年穆家二老对这处老宅进行了分配,《分家单》中写明,因老三(穆丙)年幼(当时12岁),分得一半房产,另一半由老大和老二(穆甲和穆乙)所有。但同时又协议,穆甲将他的份额作价560元卖给穆乙,并有当时的村委会干部作中间人。

1960年老二因当兵不在老宅内居住,1968年分家后老大也搬走了,穆家夫妻与小儿子住在老宅多年。小儿子后来对老宅的西屋进行了装修,还建了小东厢房。穆家二老早已作古,现在老宅登记在小儿子名下,老二起诉要求按照《分家单》确认一半房产归其所有。小儿子认为《分家单》无效,因为上面没有父母和自己的签字,不是父母真实意思表示,且母亲在此后其恋爱时承诺老宅全归其所有。

 

02
 
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老二提供的三位证人都没有到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询问,因此对于三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和录音不予采信。《分家单》没有父母的签字,形式上存在瑕疵,所以也不认可其效力,且老二多年未占有使用老宅,判决驳回了老二的诉讼请求。老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中院经审理确认了《分家单》的真实性,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诉房产的一半归老二所有。

 

03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对没有父母签字或摁手印的《分家单》的真实性如何认定。分家行为分为父母主持和子女间的分家行为。对于父母主持,将自己的共同财产分配给子女的行为,其本质上属于赠予。在没有父母的签字时,对于《分家单》的真实性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并没有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分家单》必须由父母子女签字生效,故应当结合风俗习惯和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分家单》多见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当时的老人文化程度较低,不会写字,也没有法律意识,仍然延用旧式订立契约的做法。旧时的签字就是在有关文书或契约上用笔写下自己的姓名或其他文字符号,以示对该文字或契约内容的认可。对于不识字的人想要签名,就只能在纸上画一个十字,以替代签名。所以,《分家单》签字的形式不一,很多都是没有见证人、当事人的签字,只有手印,或者画押、印章混杂皆有,不能仅以没有签字为由否定《分家单》的真实性。再次,时间久远,《分家单》上载明的见证人、代书人等大半已故。这时,《分家单》的真伪如何认定,可采用目测《分家单》纸张的新旧程度;分析用词风格、书写工具、分家内容是否符合常理;《分家单》载明的见证人、代书人、族中人能否出庭作证;以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佐证分家的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本案中,《分家单》记载的“中监人”、“族中人”、立字人”、“代字人”下方或有手印,或勾画“十”字,或画有不同的图案,或有人名章,该情形符合上世纪六十年代农村订立契约的风俗习惯。同时,老二在一审中提交了《分家单》上载明的“中监人”的书面证言、录音,二审中,老大又出庭作证证明《分家单》的真实性。再依据其他证据,二审改判确认依据《分家单》五间房屋中的一半归老二所有。

 

来源:北京三中法院风景线,作者:王永基,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