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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未分下来也未办证,安置户成员要求确认其享有房屋份额的,法院不予处理

作者:未知时间:2023-05-25

 

 
 
 
 
 
 
【裁判要旨】

拆迁安置尚未完全完毕,户内成员实际可以取得的安置房面积不能确定,故无法确认当事人享有的安置房屋份额。考虑到案涉拆迁安置系以户为单位进行,户内成员依法负有协助取得拆迁安置房的义务。

 

 
 
 
 
 
 
【基本案情】

 

邵某与金某2原系夫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金某1系双方婚生女儿,倪某系金某2母亲。2014年4月1日,邵某与金某2经判决离婚,金某1由邵某负责抚养。2012年10月10日,甲方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办事处征迁安置管理中心与乙方倪某户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因建设需要,乙方所在的共联村全部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同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户购房协议书》,约定乙方可安置人口5人,其中居民3人,最大可安置面积270平方米;此次安置地点迎春南苑15幢1单元801室。此次结算后,乙方余期房面积115.37平方米。2015年4月14日,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共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共联社区19组倪某户,于2012年10月因月明路南项目拆迁,经建管中心审核安置面积270平方米(安置人口为户主:倪某,夫:金关牛,子:金某2,媳:邵某,孙女:金某1),已安置迎春南苑15幢1单元801室150平方米,期房120平方米。庭审中金某2、倪某陈述:邵某与金某1按照政策可安置房屋已经具备分配条件,只要我方签字即可。庭审中双方确认邵某可安置房屋面积为50平方米;金某1基础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作为独生子女按照当地拆迁安置政策另有奖励面积,邵某、金某2、倪某均确认奖励的面积给金某1。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邵某、金某1主张的拆迁安置房及拆迁安置有关款项,系邵某与金某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金某2、倪某、金关牛一起作为一个家庭户拆迁安置所得,理应按照共有财产处理,现因邵某与金某2的婚姻关系终结,邵某、金某1主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有据。关于邵某、金某1主张的拆迁安置房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倪某户已拿到迎春南苑15幢1单元801室154.63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剩余115.37平方米尚未安置;金某2、倪某庭审中确认根据滨江区拆迁安置政策,邵某、金某1每人可安置的房屋面积各为50平方米,因为邵某、金某2生育独生子女按照政策奖励的面积亦由金某1享有;并认可目前房屋已经具备分配条件,只需己方签字即可。故该剩余115.37平方米的拆迁安置份额和利益属于邵某、金某1按份共有,其中邵某享有50平方米,其余的属于金某1享有,金某2、倪某应当配合邵某、金某1办理取得剩余拆迁安置房的有关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两上诉人邵某、金某1实际可分得拆迁安置房的面积问题,本院认为,鉴于目前倪某户尚未完全安置完毕,户内成员实际可以取得的安置房面积也不能确定,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邵某、金某1享有倪某户剩余的115.37平方安置房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考虑到案涉拆迁安置系以户为单位进行,倪某作为户主,金某2作为户内成员,依法负有协助邵某、金某1取得拆迁安置房的义务,对两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小军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