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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是他刷的信用卡,我不知情!”法官:共债共还!

作者:未知时间: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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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19年,李某分多次借用王某微利贷、信用卡等金融工具,使用王某信用资金6万余元,其中微利贷4万元,平安银行信用卡1.5万元、交通银行信用卡5千元。多笔欠款到期经银行催告后,李某均未归还,最终由王某代为偿还。李某于2019年11月5日打下欠条,对以上欠款予以确认。王某多次催告李某及其丈夫刘某归还欠款,两人皆拒绝偿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刘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刘某主张多笔欠款系李某个人借出,对于出借事实,其并不知情,故属于李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李某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是否具有共同偿还义务?

      经法院查证:上述多笔借款皆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的借款主要用于两人共同经营的小卖部日常进货支出及个人旅游等消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笔欠款属于夫妻两人共同债务,刘某以不知情理由抗辩无效,应由李某、刘某共同承担6万欠款的归还义务。

 

法官说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上规定夫妻债务并不以夫妻一方不知情为根据而承担债务责任,最主要的是看夫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一方有共同偿还义务。(2)夫妻个人债务,不知情的一方没有义务偿还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两个因素:(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对于是否有合意,可以依据一方提供委托授权书或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来判定。(2)夫妻是否共享债务带来利益。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视为共同债务处理。
      常见夫妻共同债务情形:(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买、装修居住房屋,日常生活支出等;(2)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如:手术费、住院费用;(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孩子出国留学支出费用;(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参加公司年会租赁或者购买服装费用;(7)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如夫妻俩共同经营一家饭馆,但因为赶上疫情赔了钱;(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列举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也应有归还的义务的。在结婚时,双方在婚礼上“有难同当”的誓词,在这时得到了最好的印证。
      当然,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也有例外情形,即一方债务确实与另一方没有关系,那另一方便没有了归还义务。
      常见夫妻一方债务情形:(1)对方的婚前债务。如:婚前车贷;(2)对方未经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产生的债务;(3)对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刘文葆 黄旭东

来源:淄博中院、沂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