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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能否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剥夺了其权利为由,主张增加抚养费?

作者:未知时间:2023-05-16

编者说: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男方一人承担。后因男方经济状况不好,孩子以父母离婚协议剥夺了自身权利为由,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一定的抚养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裁判要旨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父母自愿登记离婚,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父亲要求抚养孩子并承担全部子女抚育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与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并未剥夺孩子的权利。

 

 
基本案情
 

 

王某2与马某育有一子王某1,于2021年4月21日办理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王某1由父亲王某2抚养,抚养费由王某2承担。王某2与马某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

2021年10月马某离开家,自此王某1一直由父亲抚养,马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一直未和王某1联系。王某2离婚后,为了维持生活为了抚养孩子而到外打工。为此王某1无人照顾,被送到黑山县××学校学习,该学校是封闭式管理,所需费用很高,而且王某1的爷爷患了脑血栓病,生活不能自理,另外现王某2无力独自抚养孩子。

王某1认为,父母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协议,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王某1的权利,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王某1的权利,不能对王某1产生法律约束力。

王某1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每月给付2000元的子女抚育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某1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

 

 
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是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王某1要求被申请人马某每月给付2000元的子女抚育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是否正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王某1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亲王某2与被申请人马某于2021年4月21日在黑山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王某1归王某2抚养,抚养费由王某2承担。该离婚协议是再审申请人的父母即王某2与马某自愿达成的,对其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父母离婚不满一年,在没有新情况的发生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抚养费请求不成立,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再审申请人王某1提出的其父亲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其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被申请人马某再婚有能力支持子女抚育费的主张。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承担败诉风险。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父母离婚不到一年的时间,家庭状况发生了新变化,其父亲经济状况不能满足其生活学习的支出等情况,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某1该项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再审申请人王某1提出的其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其权利,对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查,再审申请人父母自愿登记离婚,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王某2要求抚养王某1并承担全部子女抚育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与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并未剥夺再审申请人的权利。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对再审申请人王某1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1的再审申请。

来源:小军家事团队/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