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变为“真离婚”,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未知时间:2024-10-09
社会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办理“假离婚”,比如为了转户口,为了获取购房资格,甚至为了逃避债务等等。
夫妻双方在办理“假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并不会慎重考虑,但是世事难料,社会在变,生活在变,当事人的心态也在发生变化,难免会有人弄假成真。
假离婚的目的达成后,因夫妻一方反悔拒绝复婚导致夫妻双方彻底分手的案例屡见不鲜。
案 情 简 介
2013年黄某华和黄某芸登记结婚,女儿出生后,两人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为了能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二人计划“假离婚”,商议以黄某芸的名义购买学区房,黄某华将房屋的首付款300万元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黄芸。后二人签署《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离婚补偿款做出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黄某华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产变卖,陆续给黄某芸转款计294万余元,黄某芸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款。其间,两人仍生活住在一起。然而,拿到房产证后,黄某芸却以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系双方真意思表示为由拒绝复婚。黄某华将黄某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离婚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黄某芸归还其个人财产294万元,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 判 要 旨
【一审观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华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音等证据显示,黄某芸在离婚前多次与黄某华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黄某华办理离婚,表“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黄某芸与黄某华以及黄某华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本现出黄某芸的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实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办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判决支持黄某华的诉请。
【二审观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后进行的多次对话,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成购房目的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黄某华需支付黄某芸300万元补偿款,其后黄某华也确实向黄某芸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加之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黄某华向黄某芸所转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黄某芸所述黄某华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黄某华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 师 解 析
法律上并无“假离婚”的概念,“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关于假离婚问题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12月31 日《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中指出:“陈建英与张海平是经过双方申请,于 1976年8月16日去兰州市七里河区革委会协议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领取了离婚证。张海平与朱小渝于 1978年1月9日在北京经合法手续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说,张海平与陈建英的离婚是合法的,张海平与朱小渝的结婚也是合法的。现在陈建英以他们的离婚登记,是张海平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张海平与朱小渝的婚姻关系,维持她与张海平的夫妻关系。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陈建英与张海平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根据案卷的调查材料,造成他们离婚双方都有责任,张海平的责任可能多一些。但从案件情况来看,都还是批评教育问题,使他们今后能严肃慎重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不影响已经登记离婚的合法性。”
我们认为,对假离婚的问题,因当事人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从法律上讲,自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精神,当事人对假离婚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实质感情并未破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离婚后双方仍继续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双方对于离婚是明知的,目的有可能是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获取拆迁利益、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而采取“假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假离婚”最终很可能演变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真正离婚的后果。
1、对于离婚效力的评价
离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离婚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自愿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四、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可见,离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离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意思表示的生成是由里及表的,体现为当事人双方首先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后达成离婚的意思表示,最终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是离婚而非离婚的目的,在“假离婚”案件中婚姻当事人离婚目的行为可能存在通谋虚伪或一方欺诈,但并不影响双方就离婚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黄某华与黄某芸达成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达到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离婚目的虽可能涉及通谋虚伪,但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存在瑕疵,也是双方积极追求的结果,因此双方的离婚行为系有效的,“假离婚”已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2、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效力的评价
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行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也同样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尽管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部分的婚姻效力认定有效,但在对于离婚协议财产部分的约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仍应当进行独立的审查,判断其是否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如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规定的通谋虚伪、第一百四十七规定的欺诈、第一百四十八规定的胁迫、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那么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则可能存在瑕疵,由此导致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意思表示不真实,明显违背诚信及不公,那么仍要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具体到本案,黄某华和黄某芸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双方并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真实意思:其一,双方的微信、录音等证据能反应出双方办理离婚系为了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政策而协议离婚;其二,该房产的购房款的来源也系黄某华出售其与案外人共有房屋,且数额较大,远超其收入范围;其三,登记离婚后双方仍然继续共同生活、共同使用支配名义上分割给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四,财产分割协议明显损害了黄某华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应认定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对该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因此,“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只要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亦即意味着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予以肯定评价,但仍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独立审査,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仍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3、进一步思考
本案是“假离婚”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导致离婚财产协议约定无效的一个案例,司法实务中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但是有反对观点认为,“假离婚”属于当事人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其法律风险合法律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认定虚假通谋的裁判倾向将传达不诚信的价值导向。目前的法律关于对离婚财产协议反悔,对于其效力认定问题,仅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仅仅对欺诈、胁迫两种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离婚财产协议认定无效作出了肯定,可见该解释二实施后,如何认定通谋虚伪意思的情形,或将成为庭审中争议焦点。
笔者对于实践中,如何判断通谋虚假的情形进行了梳理,可以通过以下的表现形式可以来进行判定:
1、双方除了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私下还签订了其他协议,明确双方“假离婚”的意思并作出相关的约定。除此,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邮件、通话录音等也可以反映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目的。
2、双方“假离婚”是否为了规避限购、限贷,可以通过所购置房产、车辆的条件、贷款条件等进行一定的审核,双方是否通过假离婚来满足相关条件,在离婚后是否存在立即购置房产、车辆、申请贷款,购置房产款项的来源是否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等,在办理购房手续完成后,是否又迅速复婚、或者反悔,可反应双方是否存在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3、双方办理了“假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处理家事。如通过双方的日常微信、交流、通话,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明双方以夫妻相称,举止亲密、对于家事仍共同处理等等。
转载于公众号:钟山明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