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划重点
作者:未知时间:2025-01-2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
重点内容有哪些?一起跟着法官来学习新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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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重婚绝对无效
重婚的后一婚姻绝对无效,且不因合法婚姻已经离婚或配偶已经死亡而转为有效。
《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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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假离婚”也是离婚
登记离婚行为不因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
《解释》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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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债权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应考虑离婚协议的特殊性
债权人以离婚协议影响债权实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相关条款,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把握撤销标准,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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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规则
1.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予以分割。
《解释》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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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分割规则
1.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双方约定一方所有的房产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应综合确定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以及是否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付另一方适当补偿。该规定强调了约定对夫妻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否认了任意撤销权。
2.已经办理转移登记。若婚姻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房屋判归给予方,视情形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若婚姻时间较长或者给予方有重大过错的,可由接受方保有该房产,视情形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3.存在赠与之法定撤销情形的,可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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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六:明显超过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直播打赏可认定为挥霍
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数额明显超过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可认定为挥霍。
《解释》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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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等行为无效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和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且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行为系争取直接抚养权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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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八: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分割规则
明确约定出资部分只赠与出资人子女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需区分是否全额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屋可判归出资人子女,视情形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出资,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视情形判令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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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九: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的裁判规则
1.除双方同意外,一方不得任意撤销约定。
2.若离婚协议赋予子女请求权,则子女可以向不履行约定一方主张权利。
3.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一方可以撤销约定,并主张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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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十: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法律规制
1.可通过《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民法典》设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快速制止不法行为。
2.存在合理事由的抢夺、藏匿行为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变更抚养关系等请求。
3.因一方抢夺、藏匿子女侵害另一方行使监护权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4.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系争取直接抚养权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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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于公众号:上海静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