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系郑某乙与唐某之子。2013年2月,马某、郑某甲登记结婚,2023年11月经调解离婚。2016年4月,郑某乙与案外人就四川北路房屋征收事宜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中,郑某乙、唐某、郑某甲、马某签订《确认书》一份,确认:四川北路房屋征收所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由其共同共有并自行协商分配。其中,产权调换的佘山北房屋,权利人确认为:郑某乙,唐某。产权调换的虹湾路房屋,权利人确认为:郑某甲、马某、唐某、郑某乙。产权调换的慈竹路房屋,权利人确认为:郑某丙。但各方并未按照上述确认书的约定进行征收利益的分配。另查明,扣除购房款后剩余货币补偿款已由郑某乙领取。后郑某甲一人于2021年1月登记为虹湾路房屋产权人,唐某登记为佘山北房屋产权人,郑某乙登记为慈竹路房屋产权人。
综上,马某主位诉请为各方之间存在共有法律关系,其作为同住人应分得四川北路房屋的征收利益;审理中,其另提出备位诉请,若其不能以同住人身份分得四川北路房屋的征收利益,对郑某甲分得的征收利益即虹湾路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对于马某的主位诉请,马某依据的《确认书》并未得到履行,仅马某在确认书落款处签名并不能当然得出马某系四川北路房屋同住人的结论,且马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应当作为同住人分得征收利益,对于马某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对于备位诉请应否一并审理,法院认为,在保障各方当事人对主位诉请中的共有法律关系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为避免诉讼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讼累,便于当事人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实质化解纠纷,结合民事诉讼便民及经济原则,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备位诉请,并将本案确认为马某与郑某甲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同时调整郑某乙和唐某的诉讼地位为本案第三人。
其三,对于马某的备位诉请,首先,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四川北路房屋征收利益在马某与郑某甲的离婚诉讼中并未处理,故马某有权在本案中诉请分割。其次,四川北路房屋的性质系案外人胡某承租的公房,征收时郑某甲、郑某乙、唐某均作为同住人获得相关征收补偿。该房屋系于马某与郑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郑某甲由此取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产权调换房屋登记在郑某甲一人名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郑某乙、唐某辩称郑某甲分得的虹湾路房屋的价值中有该二人赠与的部分,应当归郑某甲一人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有赠与郑某甲一人财产的意思表示,对此法院不予认可。再次,马某称郑某甲婚内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少分。对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郑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系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离婚存在过错。马某诉请郑某甲应当少分财产,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虹湾路房屋归郑某甲所有,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郑某甲向马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具体分割金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1.倡导家庭文明建设全社会有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全社会都有责任共同倡导家庭文明建设的理念和做法。社区、各级组织可以在社区公告、广播和公众号宣传夫妻忠诚的重要性,分享和谐家庭故事案例。
2.多部门合力及时妥处夫妻矛盾。各级妇联在关注妇女权益保护过程中,通过组织培训、咨询等活动,及时提升妇女处理家庭关系的能力,同时大力宣传夫妻平等、忠诚等理念;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环节也要及时发放宣传资料,对新婚夫妻进行婚前教育,告知夫妻权利义务,引导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而在离婚登记处则设置调解和引导;基层调解室要发挥作用,在夫妻出现矛盾时及时调解,引导双方认识家庭的意义,促进关系修复,维护家庭稳定。必要时,各级组织和部门可引导夫妻接受专业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化解心理障碍,改善夫妻关系,促进家庭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郑某甲系郑某乙与唐某之子。2013年2月,马某、郑某甲登记结婚,2023年11月经调解离婚。2016年4月,郑某乙与案外人就四川北路房屋征收事宜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中,郑某乙、唐某、郑某甲、马某签订《确认书》一份,确认:四川北路房屋征收所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由其共同共有并自行协商分配。其中,产权调换的佘山北房屋,权利人确认为:郑某乙,唐某。产权调换的虹湾路房屋,权利人确认为:郑某甲、马某、唐某、郑某乙。产权调换的慈竹路房屋,权利人确认为:郑某丙。但各方并未按照上述确认书的约定进行征收利益的分配。另查明,扣除购房款后剩余货币补偿款已由郑某乙领取。后郑某甲一人于2021年1月登记为虹湾路房屋产权人,唐某登记为佘山北房屋产权人,郑某乙登记为慈竹路房屋产权人。
综上,马某主位诉请为各方之间存在共有法律关系,其作为同住人应分得四川北路房屋的征收利益;审理中,其另提出备位诉请,若其不能以同住人身份分得四川北路房屋的征收利益,对郑某甲分得的征收利益即虹湾路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对于马某的主位诉请,马某依据的《确认书》并未得到履行,仅马某在确认书落款处签名并不能当然得出马某系四川北路房屋同住人的结论,且马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应当作为同住人分得征收利益,对于马某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对于备位诉请应否一并审理,法院认为,在保障各方当事人对主位诉请中的共有法律关系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为避免诉讼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讼累,便于当事人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实质化解纠纷,结合民事诉讼便民及经济原则,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备位诉请,并将本案确认为马某与郑某甲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同时调整郑某乙和唐某的诉讼地位为本案第三人。
其三,对于马某的备位诉请,首先,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四川北路房屋征收利益在马某与郑某甲的离婚诉讼中并未处理,故马某有权在本案中诉请分割。其次,四川北路房屋的性质系案外人胡某承租的公房,征收时郑某甲、郑某乙、唐某均作为同住人获得相关征收补偿。该房屋系于马某与郑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郑某甲由此取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产权调换房屋登记在郑某甲一人名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郑某乙、唐某辩称郑某甲分得的虹湾路房屋的价值中有该二人赠与的部分,应当归郑某甲一人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有赠与郑某甲一人财产的意思表示,对此法院不予认可。再次,马某称郑某甲婚内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少分。对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郑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系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离婚存在过错。马某诉请郑某甲应当少分财产,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虹湾路房屋归郑某甲所有,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郑某甲向马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具体分割金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1.倡导家庭文明建设全社会有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全社会都有责任共同倡导家庭文明建设的理念和做法。社区、各级组织可以在社区公告、广播和公众号宣传夫妻忠诚的重要性,分享和谐家庭故事案例。
2.多部门合力及时妥处夫妻矛盾。各级妇联在关注妇女权益保护过程中,通过组织培训、咨询等活动,及时提升妇女处理家庭关系的能力,同时大力宣传夫妻平等、忠诚等理念;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环节也要及时发放宣传资料,对新婚夫妻进行婚前教育,告知夫妻权利义务,引导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而在离婚登记处则设置调解和引导;基层调解室要发挥作用,在夫妻出现矛盾时及时调解,引导双方认识家庭的意义,促进关系修复,维护家庭稳定。必要时,各级组织和部门可引导夫妻接受专业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化解心理障碍,改善夫妻关系,促进家庭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