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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怎么分?“法庭”这样梳理!

作者:未知时间:2025-08-12

近年来,

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

成为双方当事人矛盾争议的焦点

……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发布、施行,婚姻家事法律涉房产处理也有了新变化。今天,奉贤法院柘林法庭将一起离婚案件的巡回审判搬进社区,通过现场普法,为大家零距离梳理婚姻家事中涉房产分割问题的新规。

 
 

 

 

 

 

 

 

李先生与王女士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现李先生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并分割财产,其中涉及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

 

 

 

➤李先生述称,其名下原有一套登记在己方名下的婚前房产,于婚后出卖,卖得房款1000余万元,后用该房款购入一套400余万元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王女士辩称,先生所述婚前房产,实际夫妻共同参与还贷。

 

 

此次巡回审判是针对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纠纷案件的第二次开庭审理,主要询问双方名下财产来源及处理意见。柘林法庭副庭长张琳充分听取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因双方分歧较大,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调解,若调解不成将依法进行裁判

 

 

 

庭审结束后,柘林法庭庭长王飞宏针对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延伸至《解释(二)》的最新规定,向村居代表、“两人一户”代表、村居法律顾问代表及群众四十余人进行普法宣讲。

 

 
普法现场
 
 

 

 

 
 
一、调整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
 

 

1.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

《解释(二)》第5条第1款明确,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

《解释(二)》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二、明确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原则

 

1.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在一方父母仅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下,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无法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解释(二)》第8条第2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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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于公众号:上海奉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