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方出轨,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作者:未知时间:2025-09-04
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儿女,通过贷款认购了一套上海经济适用房。由于王某为外地户口,所以房产证上仅登记了男方李某的名字,认购书和贷款合同为两人共同签署。
两人婚后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且李某和他人同居,王某痛苦不已,决定放弃这段婚姻。王某为外地来沪人员,工资微薄,在上海无依无靠,唯一的希望就是这套经济适用房。
但是如何分割房产,她能分到多少份额?
建议王某先与李某协商,由李某支付王某相应房屋折价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财产分割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的名字,但是认购书和贷款合同上共同签署了两个人的名字,且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她有权要求对该处房产进行分割。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一半,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财产增值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同时,针对李某对婚姻不忠的行为阐明了其法律后果。基于公序良俗和道德伦理,李某应当保持婚姻中最基础的忠诚义务。而李某在婚姻持续期间出轨他人并同居,系重大过错方,王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多分财产的请求。
如果李某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王某还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为了今后可能涉及的诉讼顺利进行,律师建议王某需留意该处经济适用房买卖变动的情况,以及保留可以证明李某在外与他人同居事实的合法有效的录音或者文字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转载于公众号:杨浦民政
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儿女,通过贷款认购了一套上海经济适用房。由于王某为外地户口,所以房产证上仅登记了男方李某的名字,认购书和贷款合同为两人共同签署。
两人婚后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且李某和他人同居,王某痛苦不已,决定放弃这段婚姻。王某为外地来沪人员,工资微薄,在上海无依无靠,唯一的希望就是这套经济适用房。
但是如何分割房产,她能分到多少份额?
建议王某先与李某协商,由李某支付王某相应房屋折价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财产分割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的名字,但是认购书和贷款合同上共同签署了两个人的名字,且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她有权要求对该处房产进行分割。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一半,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财产增值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同时,针对李某对婚姻不忠的行为阐明了其法律后果。基于公序良俗和道德伦理,李某应当保持婚姻中最基础的忠诚义务。而李某在婚姻持续期间出轨他人并同居,系重大过错方,王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多分财产的请求。
如果李某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王某还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为了今后可能涉及的诉讼顺利进行,律师建议王某需留意该处经济适用房买卖变动的情况,以及保留可以证明李某在外与他人同居事实的合法有效的录音或者文字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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