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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离婚?依法少分!

作者:未知时间:2025-07-31

本想藏点钱,结果反倒少分了——这可不是什么玩笑。离婚时,有些人为了多占点夫妻共同财产,总想着“耍点手段”:该报的存款藏着掖着,该说清的钱款去向含糊其辞,以为能瞒天过海事实上只会偷鸡不成蚀把米。本期咱们以一个真实案例展开,和大家聊聊:离婚时,那些“藏钱”的小心思,为啥在法律面前根本行不通?

 
 

案例

 

鲍先生与朱女士因诉讼离婚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为明确财产范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发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申报表、保证书,明确告知未如实申报构成隐藏财产需承担“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律后果。

鲍先生在申报表中仅申报了双方共有的一套外地房产及两张余额共计6万余元的银行卡。经法院释明后,他补充提交了微信、支付宝及另外四张银行卡的明细。但朱女士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后发现,鲍先生未主动申报的存款、理财产品等近50万元;且在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两年间,其名下多张银行卡有大额ATM取现、转账、消费总计百万余元,鲍先生对钱款去向解释不清。朱女士据此认为鲍先生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行为,要求对其少分财产。

 

裁判要旨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鲍先生在收到法院财产申报令并知晓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如实申报财产,已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少分后果。同时,鲍先生对大额取现、消费、转账的解释不符合常理,关键细节称“记不清”,经法院反复释明仍不如实陈述,隐藏、转移财产意图明显,该部分钱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同样对鲍先生予以少分。

最终,法院在扣除鲍先生合理支出后,判决其对恶意隐藏、转移的财产少分相应比例,目前该案已生效。

婚姻走到尽头,共同财产分割常成为焦点。由于夫妻在家庭分工和财产掌控上存在差异,可能出现一方对家庭财产知之甚少的情况。当一方刻意隐藏、转移财产时,法院需做到“清官明断家务事”,维护弱势方合法权益,以保障公平,强化社会对诚信原则的尊重与遵守。

关于本案的几点建议

1.申报财产别“耍小聪明”,“应报尽报”才是正道:离婚诉讼中收到法院的财产申报令后,一定要把名下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如实、完整申报。哪怕对某笔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存疑,也先按“应报尽报”原则申报并备注想法——法院会依法认定,但隐瞒不报一旦被查实,就可能被认定为“隐藏财产”,面临少分甚至不分的后果。

2.大额资金往来留痕,钱款去向说清道明:婚姻存续期间(尤其是感情出现裂痕后),若有大额取现、转账、消费等行为,记得留存凭证,并能清晰说明用途。若大额支出以“记不清”搪塞,又无法提供合理理由,很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分割时会吃亏。哪怕是赡养父母、偿还债务等合理支出,也尽量保留证据,避免后续说不清。

3.发现对方隐瞒财产?主动维权有方法:若怀疑对方隐瞒、转移财产,别慌!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理财记录等关键证据。即使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未申报的财产,也能在知道后的3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法律会为你 “兜底”,但前提是要主动收集线索、及时维权。

4.守住“诚信”底线,别触碰法律红线:无论是财产申报还是诉讼陈述,都要遵循“真实、完整”原则。不如实申报不仅会影响财产分割,还可能因“虚假陈述”妨碍诉讼,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记住:离婚分割财产的核心是“公平”,而诚信是维护公平的基础——试图用隐瞒、转移财产的方式占便宜,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转载于公众号:吉安市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