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甲诉房某离婚纠纷案——以共同抚养方式避免亲子分离,化解抚养权争议
作者:未知时间:2025-06-27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14-6-014-001
调解/离婚纠纷/争夺抚养权/共同抚养/外籍子女
原告陆某甲诉称: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房某(荷兰国籍)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陆某乙(2007年生,时年8周岁)和一女陆某丙(2010年生,时年5周岁)。后因房某长期在外创业,疏于家庭照顾,致双方感情淡薄,于2014年起开始分居。双方曾自行协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但因房某反悔致离婚未成。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于2016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两名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房某辩称:同意原告陆某甲离婚诉请,但认为两子女均系荷兰籍,从经济条件、子女就学、未来生活安排上,被告均更具优势,故要求两名子女随被告共同生活。
案件审理中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均表示两子女虽年龄尚幼,但愿意听取子女意见以决定抚养权归属。鉴于两子女年龄较小,承办法官上门听取孩子意见,发现兄妹两人感情深厚,且均表示不希望彼此分开。
后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房某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陆某乙,所生之女陆某丙由原、被告共同抚养,按周轮流照顾生活,具体交接方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三、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房某轮流照顾子女生活期间所发生的生活费用,由原告陆某甲、被告房某各自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陆某甲、被告房某共同承担,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原告陆某甲、被告房某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凭相关教育费、医疗费单据自行结算。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沪0107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
离婚案件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可从尊重子女意愿的角度,引导当事人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搁置争议,达成和解,避免双方婚姻问题对子女造成伤害。在具体抚养方式上,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共同抚养的方式避免亲子分离;共同抚养的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子女实际生活照顾情况等,在子女交接、费用承担等方面灵活、弹性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