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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案例:妈妈因丈夫家暴带女儿离开,男方起诉离婚,抚养权归谁

作者:未知时间:2025-09-25

 

上海案例:妈妈因丈夫家暴带女儿离开,男方起诉离婚抚养权归谁

基本案情:

路某某(男)与曾某某(女)201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路某。路某出生后至2019年10月与父母共同在上海生活,此后双方有短时间分离,女儿跟随双方均生活过一段时间,2021年6月曾某某回上海后又共同抚养女儿。2023年7月,曾某某以探亲为由将女儿路某从上海带至广州并生活至今,期间私自办理女儿上海幼儿园退学手续。自2023年10月最后一次视频探视后,曾某某未再接听路某某的电话、视频,路某某无法询问女儿生活情况。路某现就读于广州市花都区幼儿园,由曾某某直接照顾。双方均明确表示无主动离婚意愿,路某某自称公司财务,曾某某自述为高校行政人员。

双方观点

路某某认为:曾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其监护权,婚内确定女儿路某暂时由自己直接抚养,自己有义务协助曾某某履行监护职责;要求曾某某在2024年6月底前将女儿送回上海,相关费用由曾某某承担;诉讼费用由曾某某承担。理由是曾某某未提前告知便带走孩子并藏匿,私自办理退学手续,拒绝其探望女儿,阻碍其与孩子正常交流和探视,致使其近八个月无法见孩子,严重影响女儿身心健康,给自己造成巨大痛苦和精神伤害。

曾某某认为:不同意路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称自己从未让女儿失去监护,路某某在其怀孕期间关心少,女儿出生后先入户广州后迁户籍到上海,带走女儿是因路某某家暴且不避开女儿,对女儿身心造成恶劣影响。还称路某某及其父母多次家暴自己,多次报警后路某某变本加厉,其多次破坏自己车辆、伤害自己人身,自己只能带女儿逃离上海。否认阻止路某某探望女儿,称路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有恶意删除内容,自己带女儿回娘家后主动邀约路某某视频。认为路某某不关心女儿日常生活及学习,无法在上海单独抚养女儿,且路某某擅自到其父母家门口暴力拍门,在其车上非法安装追踪器,自己在人身安全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不愿与路某某见面。

裁判结果

路某暂时由曾某某直接抚养。

路某某有权探视女儿路某,每周可视频探视至少一次,每月可现场探视一次,每次两天,每年暑假可与路某连续相处10天,每年寒假可与路某连续相处5天,曾某某应予以协助。

裁判理由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平等享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权利。曾某某以探亲名义将女儿带离上海且不再送回,2023年10月后不配合路某某探视女儿,导致父女隔离,既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也构成对路某某履行监护职责权利的侵害。

双方女儿出生后由双方共同抚养,虽有短时间分离,但2021年6月后又共同抚养。2023年7月至今女儿已跟随曾某某在广州生活满一年,形成相对稳定生活环境,且女儿为女性,由曾某某暂时照顾更便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女儿路某暂由曾某某直接抚养。路某某有权探视,根据双方陈述及考虑路某年龄小、成长需父亲陪伴等因素,确定路某某每周可视频探视至少一次、每月可现场探视一次(每次两天),寒暑假期间可分别与女儿连续相处10天和5天,曾某某应协助。

路某某诉请要求曾某某将女儿送回上海:曾某某擅自带女儿离开上海并擅自办理退学手续行为不当,但考虑已确定女儿暂由曾某某抚养,不宜频繁变更生活环境,故对路某某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双方可另行协商女儿未来入学问题。

转载于:网络

上海案例:妈妈因丈夫家暴带女儿离开,男方起诉离婚抚养权归谁

基本案情:

路某某(男)与曾某某(女)201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路某。路某出生后至2019年10月与父母共同在上海生活,此后双方有短时间分离,女儿跟随双方均生活过一段时间,2021年6月曾某某回上海后又共同抚养女儿。2023年7月,曾某某以探亲为由将女儿路某从上海带至广州并生活至今,期间私自办理女儿上海幼儿园退学手续。自2023年10月最后一次视频探视后,曾某某未再接听路某某的电话、视频,路某某无法询问女儿生活情况。路某现就读于广州市花都区幼儿园,由曾某某直接照顾。双方均明确表示无主动离婚意愿,路某某自称公司财务,曾某某自述为高校行政人员。

双方观点

路某某认为:曾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其监护权,婚内确定女儿路某暂时由自己直接抚养,自己有义务协助曾某某履行监护职责;要求曾某某在2024年6月底前将女儿送回上海,相关费用由曾某某承担;诉讼费用由曾某某承担。理由是曾某某未提前告知便带走孩子并藏匿,私自办理退学手续,拒绝其探望女儿,阻碍其与孩子正常交流和探视,致使其近八个月无法见孩子,严重影响女儿身心健康,给自己造成巨大痛苦和精神伤害。

曾某某认为:不同意路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称自己从未让女儿失去监护,路某某在其怀孕期间关心少,女儿出生后先入户广州后迁户籍到上海,带走女儿是因路某某家暴且不避开女儿,对女儿身心造成恶劣影响。还称路某某及其父母多次家暴自己,多次报警后路某某变本加厉,其多次破坏自己车辆、伤害自己人身,自己只能带女儿逃离上海。否认阻止路某某探望女儿,称路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有恶意删除内容,自己带女儿回娘家后主动邀约路某某视频。认为路某某不关心女儿日常生活及学习,无法在上海单独抚养女儿,且路某某擅自到其父母家门口暴力拍门,在其车上非法安装追踪器,自己在人身安全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不愿与路某某见面。

裁判结果

路某暂时由曾某某直接抚养。

路某某有权探视女儿路某,每周可视频探视至少一次,每月可现场探视一次,每次两天,每年暑假可与路某连续相处10天,每年寒假可与路某连续相处5天,曾某某应予以协助。

裁判理由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平等享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权利。曾某某以探亲名义将女儿带离上海且不再送回,2023年10月后不配合路某某探视女儿,导致父女隔离,既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也构成对路某某履行监护职责权利的侵害。

双方女儿出生后由双方共同抚养,虽有短时间分离,但2021年6月后又共同抚养。2023年7月至今女儿已跟随曾某某在广州生活满一年,形成相对稳定生活环境,且女儿为女性,由曾某某暂时照顾更便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女儿路某暂由曾某某直接抚养。路某某有权探视,根据双方陈述及考虑路某年龄小、成长需父亲陪伴等因素,确定路某某每周可视频探视至少一次、每月可现场探视一次(每次两天),寒暑假期间可分别与女儿连续相处10天和5天,曾某某应协助。

路某某诉请要求曾某某将女儿送回上海:曾某某擅自带女儿离开上海并擅自办理退学手续行为不当,但考虑已确定女儿暂由曾某某抚养,不宜频繁变更生活环境,故对路某某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双方可另行协商女儿未来入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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