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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遗产?

作者:未知时间:2026-0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那么,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还能适用这一规定吗?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明确在这一情况下,遗产必须符合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这一特殊情形,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可代位继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为争遗产,叔叔

和侄女对簿公堂

 

 

孙家原有三兄弟,父母早年相继去世,老大也于2017年去世,留有女儿小敏;老二未婚未育,于2020年7月去世,留有上海房屋一套;老三孙某仍然健在。

 

老二去世后,未留下遗嘱,老三孙某和侄女小敏就老二名下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孙某认为,二哥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遗嘱,自己作为兄弟,依法属于第二顺位序继承人,请求判令房屋所有产权份额归其所有。

 

侄女小敏则辩称,《民法典》新增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自己作为侄女,有权继承叔叔的遗产,请求判令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

 

 

适用原《继承法》

而非《民法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孙家老二名下,其2020年7月去世后,房屋全部产权份额为其遗产。由于老二未留有遗嘱,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当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还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确定继承法律关系。同时,上述规定中还明确,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应该发生在“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特定情况下。本案中,被继承人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兄弟孙某,因此并不符合该例外情形。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1985年《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孙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侄女小敏主张依据《民法典》代位继承叔叔遗产,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

 

 

法官说法

 

 

《民法典》增加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并允许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情形下也可溯及适用,但必须须符合按原《继承法》“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条件。

 

一、“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新旧法律适用衔接时,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法定继承领域,死亡时间决定了依据新法还是旧法来判定法定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等影响继承法律关系的核心因素。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直接适用《民法典》来确定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一般应当根据《继承法》来确定法定继承法律关系。

 

二、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可以例外溯及适用

 

过去《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范围较窄,考虑到家庭结构和社会发展变化,《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让遗产有更多机会在家族内部传承,也更好地实现扶养、育幼等家庭功能。《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对此作出例外规定,对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溯及适用,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也可以适用这一新规则。

 

三、溯及适用需要符合特定条件

 

《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改变了原《继承法》的法律规则,可能会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预期。因此,《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对此作出了严格限制,只有在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才能例外适用《民法典》的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换句话说,只要还存在其他继承人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就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定,仍应按照原《继承法》处理继承关系。既体现了《民法典》对家庭伦理的保护,也避免不利溯及而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