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Lawyer Corpus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离婚时怎样才能得到赔偿?

作者:未知时间:2018-02-25

  摘要:离婚时想得到赔偿,须有一方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下面详细讲解。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项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和扶助。

  (一)由于一方的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这里的过错行为仅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四种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其他情形导致离婚的,如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不能产生离婚损害赔偿。

  (二)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错方,而且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同居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根据此项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与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应当在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即可以在起诉时提出,也可以开庭以后判决以前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出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方,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应当向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必须针对合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提出,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六)过错方应当以什么财产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不予支持。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判决不们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七)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无过错方能否获得赔偿

  过错方赔偿给无过错方的财产必须是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过错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和离婚财产分割后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不能把离婚损害赔偿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