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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作者:未知时间:2018-02-28

  摘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就此归纳出这一特定概念的法律特征或要素为以下几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时间上呈持续性;状态上呈稳定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共同居住并不等同于共同居所,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居住强调的是共同居住或生活在一起,而共同居所则表示双方有共同的住所。

  尽管在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有比较明确的解释,但在个案中仍存在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界定的问题存在争议。实践中应将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双方的主观追求,以及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通奸、姘居关系进行比较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不应仅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在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包二爷”、“姘居”等现象。

  三、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

  1、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由于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故《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其中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2、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未定的共同居住的,涉嫌重婚罪,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再者,如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依《刑法》第259条规定,处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