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未知时间:2019-09-09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946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内财产协议附有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等限制他人离婚自由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该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2015年11月20日
3.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李响玲诉李秋生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撤销契约内容。
案号:(2017)京02民终210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4.夫妻对婚内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内将财产约定归另一方单独所有或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该赠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赠与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请求撤销但未能证明存在撤销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年5月5日
5.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方婚前个人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孙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539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参阅案例18号
1.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意,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财产的分割,所以夫妻财产的对内效力及于当事人双方,即协议生效后,就在夫妻之间及继承人之间发生物权上的效力。夫或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摘自:周继军主编,《民事立案技能》,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6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