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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法院判了!

作者:未知时间:2019-09-23

爷爷奶奶帮子女带孩子似乎天经地义,而且在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孙子,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养孙子,,然而在今年,四川绵阳的王某某大妈“拉下面子”。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索要14万元“带孙费”。


王大妈称,孙子今年9岁了,自从一岁多断奶后就由自己照顾,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全都是自己垫付。今年4月,小两口闹出了离婚,这让王大妈很是伤心,自己任劳任怨帮小两口带孙子却没有换来一家人的和谐美满。于是,王大妈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


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王大妈的儿子儿媳应支付王大妈为抚养孙子所垫支的抚养费近7万元。


9月17日,记者获悉,目前,王大妈仍然一人带着孙子,其在外打工的儿媳则表示,只要离婚了,她就会支付自己应承担的费用。


孩子断奶,小两口将孩子交给老人带,奶奶成了免费保姆。


2009年,绵阳人唐某某先生和重庆人刘某某女士同在天津一工厂打工,两人相识相恋。同居期间,两人于2010年9月底生育一子,取名华华。孩子的出生,给唐先生一家带来了欢乐,刘女士则回到绵阳带孩子。


9月17日,刘女士告诉记者,华华吃母乳时间较长,到一岁多时才断奶。由于夫妻二人没有固定工作,只能靠打工为生,他们小两口将孩子交由华华的奶奶王大妈照看,两人就在绵阳打工。


不到50岁就三代同堂,这让王大妈非常高兴。王大妈为了解决儿子儿媳的后顾之忧,以便他们能够放心上班,她也乐于帮小两口照看孩子。

 

2013年3月4日,唐先生和刘女士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华华已经能走路了,儿子儿媳也稳定了,王大妈心中乐开了花,期盼着一家人能够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


2014年初,唐先生和刘女士再次前往天津打工,华华的抚养就继续交给了王大妈,王大妈对此也毫无怨言。

 

突闹离婚伤心大妈一纸诉状索要“带孙费”

 

华华一天天长大,生病、打预防针都是王大妈带着去医院,华华读幼儿园的接送由王大妈负责,参加学校的各种活动也是王大妈,华华读小学了,各种需要家长的事情还是王大妈,但王大妈并无怨言,甚至承担了华华的各种费用。


然而,美好的一切在今年春节后发生了改变。刘女士向法院起诉,要和唐先生离婚。这样的结果,让任劳任怨帮小两口带孩子的王大妈很是伤心。她一气之下,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索要多年来抚养孙子所垫支的抚养费。


王大妈在起诉中称,华华在断奶后就由她一直照顾至今,期间儿子儿媳从来不管华华的抚养费,全部由她垫支。儿子儿媳作为华华的亲生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华华成长至今的一切费用均由她垫支。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儿媳支付自己抚养华华所垫支的费用。


记者了解到,王大妈诉请的抚养费共计147125.76元,分别是自2013年3月至2019年4月底,每月生活费1600元,此外还有医疗费2079.96元、教育费10645.8元。

 

“我虽然是孩子的奶奶,但没有抚养孙子的义务,也不是他的监护人。我只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儿子儿媳知道抚养子女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年轻人不应该有老人就该带孙子的观念,也应该认可我们老人付出的劳动。”王大妈说。

 

孩子母亲:只要离婚就会支付自己应承担费用

 

9月17日,记者电话联系上在外打工的唐先生。对于自己母亲起诉自己和妻子一事,唐先生表示很理解,因为他和妻子确实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他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随后,记者联系上刘女士,她目前仍在外打工。刘女士介绍,孩子断奶后,她在绵阳打工了两年,期间的收入交给了唐先生和王大妈用于小孩抚养及家庭开支。

 

2014年初,她和唐先生去天津打工,自己的收入用于双方开支,唐先生的收入寄给了王大妈用于抚养小孩。2015年底,她和唐先生分开。从2016年开始,她确实没有再拿出过抚养费。


“我们在天津认识,后来结婚生子。不过后面的几年,因为很多种原因,我和他经常吵架,甚至吃一次饭就要吵架、打架,所以我起诉离婚。”刘女士说。

 

记者从绵阳游仙法院获悉,经过审理,考虑到王大妈与唐先生的母子关系,并结合唐先生与刘女士在离婚诉讼庭审中的陈述,确定抚养费计算期间为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共40个月。


关于生活费标准,根据当地消费水平,酌情调整为1400月/月,生活费合计为56000元,加上有凭证的医疗费、教育费,合计为68725.76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由唐先生和刘女士共同返还王大妈为抚养华华所垫支的抚养费68725.76元。


9月17日,王大妈告诉记者,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唐先生和刘女士分别在外打工,至今没有给付一分钱,华华也还是由她在照看,她还在当着“免费的保姆”。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刘女士则表示,她等段时间会重新起诉离婚,只要离婚了,她就会支付自己应该承担的费用。

 

法官说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老人带孙子非天经地义

 

9月17日,游仙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本案中,唐先生和刘女士对于其子华华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不过法官也表示,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父母因生活需要在外务工而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料并不鲜见。因为生活不易,对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应给予苛责和非难。

 

但是,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最基本或者也可以说是最低的要求。在华华生父母尚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王大妈并无法律上强制抚养华华的义务。


“父母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而帮助子女抚养下一代往往倾尽全力,舐犊之心固然可敬,但‘啃老’行为亦应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王大妈实际代儿子儿媳抚养其子华华,王大妈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儿子儿媳偿还。(文中人物为化名)


你认为老人应不应该帮子女带孩子呢?

 

来源:成都商报